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与监管构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悉和掌握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部门规章。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证券市场的监管的组织体系;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授课时数:2课时
教学重点、难点:
1、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2、熟悉我国证券监管的组织体系;
3、掌握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教学内容及过程: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与监管构架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规体系教案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新修订的《证券法》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1、调整对象与范围。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该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立法的宗旨、法律适用的范围及调整对象、证券发行 与交易的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当事人应遵守的原则、禁止行为、分业经营及机构的分别设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管理及审计监督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标志着基金业由此进入了一个以法治业的新时代。
1、调整对象与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 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2、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应该遵循的原则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调整对象与范围。
新《公司法》中有关证券市场的内容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与转让;
(5)公司债券;
(6)其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公司犯罪、证券犯罪的规定
1、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中有虚假欺诈行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出资;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清算中虚伪或违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行为。
2、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它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它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它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它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它是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 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它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
(7)操纵证券市场罪。它是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 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四类情形: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
二、行政法规
与证券业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8)《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0)《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1)《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1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
与证券业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2)《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4)《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6)《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8)《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9)《证券市场禁入暂行办法》;
(10)《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
(11)《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12)《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二节 市场监管体系教案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对象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证券市场业务和从事证券业的机构和个人的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防止个别企业垄断操纵和扰乱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来调控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支持重点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在我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
第二,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第三,健全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第四,及时提供信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内容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就是指在法律和规章制度上,保证有关证券发行和上市企业的信息公布于众。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上所有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必须公开,即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公开原则是实现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的必要条件,是对证券市场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更进一步,公开原则还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公开,市场管理和司法活动的公开等,所以证券市场管理者也必须公开相关的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和对市场中违规活动的出发,努力创建完善的投资信息查询系统和营造信息通畅的投资环境。
1、公平性的原则。就是通过有关法律和法规,保证每个投资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任何的歧视和特殊待遇,严格禁止内幕交易和一部分人的内部交易。普通商品市场上的公平原则实质上体现为等价有偿,而在证券市场上,平等的柱体地位、公平的市场规则就是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所以投资者都能及时获得完全的信息,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地位的公婆、税负的公平、权利的公平、利益的公平;公平原则的对象是各方参与者,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
2、公正性原则。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保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能够规范地进行,证券经营机构能够依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证券管理和监督机构要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到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即公正地对待证券市场上所有的参与者。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立法部门应该制定体现公正原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依法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理纠纷或争议事件。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前提,是管理者以发了构架维护市场秩序的依据,是制约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力的关键。
3、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只有他们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繁荣,然而大多中小投资者,在公司内部,其利益经常收到大股东侵犯,在二级市场,因投入资金少,缺乏专业知识,获取信息不完善,还遭受市场欺诈、市场操作、市场内幕交易之苦、从而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所以要确保投资者入市的信息,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遵循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1、资格审查。这是指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审查,判定其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或从事与证券有关的某项业务,具体包括下面几方面:
(1)对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审查。(2)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3)对证券商的审查。
2、公开制度。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公开发行。 (2)持续公开。
3、交易管理。证券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禁止内部交易,即内部人员利用公司信息和情报所进行的以获利为目的的交易;
(2)防止交易中的蒙骗、欺诈和操纵行为。
4、场外市场管理。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与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
行政管理监督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也是比较有力和有效的方式。
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
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机构要对发行和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公司要对其信用进行评级,并出具信用等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最后审批意见。
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指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对发行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监督。
公众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
(2)投资者认购证券特别是股票,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作为股东特别是普通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
(3)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
(二)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
(2)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3)行政手段。指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遭到惩罚。
四、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证券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证券监管执行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一)集中立法管理型
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是政府设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它是以证券立法为基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特色的体制。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十分完备
以美国为例,除有《公司法》对组建公司行为进行规范外,还有证券管理的专门立法。例如《1993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5 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 年信托契约法》、《1970 年证券投资保护法》等。同时美国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证券法律与之配套,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全美证券市场的监管网络。
2、监管主体是全国性的权威机构
美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它作为独立机构,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五个委员组成,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行统一监管,是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监管机构。
由此可见,集中型模式是由独立于证券市场之外的统一监管机构,处于相对超然地位,能较公平、公正、客观、严格地发挥其监管功能,有效防止过度竞争的混乱局面。然而,由于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涉及面广,单靠独立的监管机构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配合,使证券监管的力度偏于僵硬,缺乏弹性和激励机制。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
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是指政府不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监管,它是以非独立性的证券立法为基础,以自律组织为中心,以自律监管为特色的体制。英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有以下显著特点。
1、证券监管法规缺乏独立性
例如英国,没有独立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设置了一些间接性的法规,如《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制性交易实践法》、《1984年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例》、《1985年公司法》等,以此作为证券管理和制约证券市场活动的法规。
2、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监管主体,而是靠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
英国虽然设有证券和期货管理局,但只是作为行业议事部门,不属于政府法定监管机构,证券市场主要靠自律监管。自律组织在证券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有权拒绝接受某个证券商为会员,并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行制裁直到开除其会籍。目前,自律监管组织由三个机构组成:①证券业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②证券交易所协会,由在交易所内从事营业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实际上监管着全国的证券交易活动;③企业收购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伦敦城准则》,进行咨询和发布消息等活动。
自律型模式有明显的优点:①它既可以提供比较充分的投资保护,又能充分激发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②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订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它们模范地遵守,从而使市场管理更切合实际;③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管理条例比由国家制定证券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④对随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的反应和有效的判断。然而,它也存在不足:①对投资者的利益没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其监管的重点是市场的有效运转和对证券交易所会员利益的保护;②由于没有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易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③由于没有立法做后盾,监管手段比较软弱;④管理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性。
(三)分级管理模式
分级管理模式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模式。二级管理指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加上自律机构的管理。
分级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1)政府与自律机构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官方与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2)中央与地方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形成政府间、政府与民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与完善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
在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选择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不能从主观意志出发简单地照搬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1) 实施集中型模式的国家,其证券市场高度自由,证券法规极为严密,立法技术相对较高,市场行政干预较强。而对我国而言,证券市场还是一个非自由的封闭市场,直接实现这种单一模式跨度较大。
(2) 自律型模式的产生具有传统性,高效且有权威的自律组织是确立该模式的基础和前提。但我国目前根本不具备这一条件,并且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模式所注重的道义劝告和“君子协定”方式也不适合我国国情。
(3) 松散型模式表现为监管的分散性与多层次性,特别是银行在监管主体中占主导地位,这不符合我国证券监管实际,与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由此可见,在短时期内,我国不可能单纯地选择三大模式中的任何一种。
2、监管体制的选择应坚持集中统一模式为主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转轨期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由于监管市场的经验还不成熟,监管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有待完善,市场隐含的风险较大。同时,“十五大”确定了通过资本市场推动国企改革在三年内走出困境,使资产负债率达到合理水平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约需1万亿元人民币的支撑。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集中统一为主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管功能,以监督和引导各利益主体依法行事,确保证券市场规范运行。
3、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兼顾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如果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配合,单靠一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必须要求证券市场所有利益主体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因此,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必不可少。
4、监管体制的选择要确保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模式选择,既要对原有问题和缺陷进行修正和弥补,又要避免因模式变革带来新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震荡。因此,转轨期监管体制应是对前一个时期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完善和优化,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证券监管体制是我国目前证券监管的主流,有效的自律监管体系必须在政府监管的框架内定义。所以,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和联系,建立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避免角色冲突和职能重复,以改善监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
六、我国证券监管与自律机构
1、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
它曾是国家对全国证券投资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最高行政主管机构。成立证券委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证券投资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等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证券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自1998年10月后,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已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委实际上已撤销。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1998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致力于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范和化解证券现货市场的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3、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正式成立,是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特许可以从事证券业经营和中介服务的专业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类似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拟定自律管理规则,加强行业管理,树立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维护行业信誉;统一会员的交易行为,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监督、审查会员的营业及财务状况,并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罚等。
4、中国国债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于1991年成立,是全国经营国债业务机构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和经营国债业务的机构。中国国债协会的职能是:组织实施国家债券业行业管理,贯彻行业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合法经营。对违章者提出处罚意见,在会员之间交流债券业务经验,沟通相关债券业的信息,开展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国债的发行、交易、兑付等工作事项。
5、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既是证券交易市场,又是一个会员制自律性管理机构;既是政府与上市公司、证券商会员的桥梁和纽带,又是上市公司、证券商会员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证券交易所主要是对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和上市公司、证券商会员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教案
一、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世界各国法律对证券发行的调控都是通过审核制度来实现的。
审核制度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注册制度;
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证券法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的核准制度。
1、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注册制指的是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注册。
(1)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国家证券发行资格与责任
(2)证券发行注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①发行说明书,对公司情况作一般介绍;
②公司财产的详细报告和统计;
③证明材料,包括发行者、发行证券及与包销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原始凭证等。
(3)证券发行注册的程序。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①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②等待阶段。③生效阶段。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①正式行政程序。②非正式行政程序。
(4)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
①发售。②豁免证券。③豁免交易。
(5)对注册制的评价。必须指出:
①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
②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作出投资决定。
③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
2、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核准制指的是规定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者将每笔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关批准。
(1)核准制的特点。
(2)对核准制的评价。
①公正。指的是审核制度应对发行申请者与公众投资者给予同等保护。
②合理。指的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与假设应当科学、客观,并由此演绎出的结论应当符合逻辑及其客观现实。
③安全。指的是制度以宣传形式向行为者展示后果,并为超越制度以外的一切后果预先提供调整工具与手段。
④效率。指的是证券发行审核活动中,对时间和劳动的节约。
3、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二)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相关的个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以供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加以参考判断的一项法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①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决策科学的前提
②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③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
④有利于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证券交易终止情况监管
1、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终止交易情况。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限期内未能消除;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
(二)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2、证券经营机构财务保证制度。
3、行为规范。
(1)自营商。(2)承销商。(3)经纪商。
(4)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
4、禁止制度。其内容包括:
(1)禁止不正当投资劝诱和过量交易;
(2)禁止自营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制度。
(三)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资格。《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业务。《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四、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
1、结合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既重视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也充分考虑证交所的自律管理。
2、自律型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证券交易所特别强调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
3、行政型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原则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充分公开原则是证券交易所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必须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全面、真实和准确地提供给社会公众,不得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1、对证券上市公司的管理。
2、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3、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4、对场内交易证券商的管理。
(四)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美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双重监管系统,即除了主要依赖自律机构对证券交易市场作第一线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市场作直接的监管。
五、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
(一)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个人投资者购买证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加以解释和劝阻。
(二)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外国组织和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不得购买我国企业的股票。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要审查其用于购买证券的资金与买入的证券是否一致。
六、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
(一)对操纵市场的监管
1、操纵行为的影响。所谓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指一个人或某一组织,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确定证券价格,迫使他人交易证券的行为。也就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
(1)以人为创制的虚假投资参数代替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参数,使证券价格不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关系;
(2)对于依据创制参数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操纵性价格和操纵性交易量成为操纵者欺诈的工具;
(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于银行信用波动及证券抵押贷款也会构成影响。
2、操纵市场监管机制。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两种:
(1)事前监管。指证券市场在发生操纵行为之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2)事后救济。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操纵行为的制裁。
②对操纵行为受害者给予赔偿损失救济。
(二)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
内幕交易的危害
①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②内幕交易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③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对欺诈客户的监管
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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