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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版证券投资学教案 第9章 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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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分类以及他们的行为规范。
授课时数:1课时
教学重点、难点:
1、熟悉证券从业人员的人类
2、熟悉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教学内容及过程:
第九章 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一节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概述教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和从业资格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
(1)证券经营机构的正、副总经理;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1、从业人员的资格种类。
(1)证券承销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身体状况良好。
(4)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财政稳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熟悉有关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 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与其他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 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除按本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任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者。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一)资格考试
1、申请条件。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考试组织与证书。
(1)资格考试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
(2)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机构发给成绩合格证书。
3、资格认定。
(1)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证监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作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必须在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二)注册制度
1、注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是指经登记注册即可由证券经营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制度。
2、资格维持。获得资格证书后超过18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18个月的,若要重新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需要重新申请。

第二节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教案
一、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一)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在内容上,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和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提出对本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并适应于本行业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
3、在调节范围上,职业道德主要是为了约束本职业的从业
人员。
4、在效果上,职业道德一方面使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的道德品质“职业化”。
职业道德的上述一般性的特征,决定了职业道德原则与一般性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道德原则又称道德的基本原则或者根本原则。它是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关系的根本准则,是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众多规范和范畴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在各种类型的 道德规范系统中,道德原则总是居于首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贯穿于各种道德规范系统的总纲。作为职业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总的目标就是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辩证地有机地统一起来。这种利益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因而,也是它的核 心内容。具体来说,它的主要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
(1)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高于职业团体利益,职业团体利益高于个 人职业劳动者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职业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 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各自相应的利益边界。
(2)在保障职业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职业团体要 照顾和保障职业劳动者的个人正当利益。
(二)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
1、职业理想。就是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自己的职业追求目标。
2、职业态度。从本质上看,职业态度就是劳动态度。
3、职业义务。一般而言,职业义务就是职业团体和职业从业人员对社会、对人民大众所承担的职业责任。
4、职业责任。包括职业团体的责任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5、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不仅要求有自觉的职业道德义务感,而且要求有相应的职业技能。
6、职业纪律。职业纪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7、职业良心。职业良心就是人们内心所具有的自觉的责任意识。
8、职业荣誉。职业荣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和职业用以评价从业者的行为的社会和职业的价值尺度,也就是社会对于这一行业的褒贬;(2)从业者自己的职业荣誉感。
9、职业操守。是指从业人员在其职业生活中所表现的一贯态度。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一)正直 (二)诚信(三)勤勉(四)廉洁(五)保密(六)自律 (七)守法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指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
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各证券机构制定的自律性的规范。
(一)保证性行为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二)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 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二)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 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1、欺诈客户行为。
(1)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
(2)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4)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5)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6)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
(7)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8)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9)向客户提供证券交割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
(10)向客户收取利益。
(11)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2、虚假陈述行为。
(1)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3、其他禁止行为。
(1)与客户委托有关的禁止行为包括:1)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卖出的全权委托。
(2)为了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3)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的行为。
(5)其他类型的禁止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欺诈客户等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 (2)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
(3)欺诈客户行为的行政处罚。(4)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
(5)其他禁止行为。 (6)关于市场禁入制度。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以及操纵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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