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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务会计教案 第9章 其他税种及其核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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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日期:12月13日、14日、20日、21日
标题: 第9章 其他税种及其核算教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
花税的有关规定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 熟练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
花税等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授课时数: 8课 时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2课时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建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包括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对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城市市区7%
县城和建制镇5%
乡村1%
(三)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环节计算缴纳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建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建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建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
(四)优惠政策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9-1】 喜乐啤酒厂2006年12月实际缴纳了增值税100 000元、消费税60 000元。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要求:计算该厂城建税税额
应纳城建税税额=(100 000+60 000)×7%=11 200(元)
(六)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
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本账户;
缴纳时,借记本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城建税。
(七)纳税申报
二、教育费附加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缴纳义务人及征收范围
缴纳义务人——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于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
(二)优惠政策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应缴纳额的计算
征收率为“三税”的3%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3%
【例9-2】 喜乐啤酒厂2006年12月实际缴纳了增值税100 000元、消费税60 000元。则: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00 000+60 000)×3%=4 800(元
(四)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本账户;
缴纳时,借记本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本账户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
【例9-3】 根据例9-1和例9-2,编制企业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 200
——应交教育费附加4 800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 200
——应交教育费附加4 800
贷:银行存款16 000
课后小结:强调与三税的关系

2课时
第二节 资源税
——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
二、征税范围、税目、税额
——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见(教材)表9-2所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9-4】 华北胜安油田2006年11月销售原油30万吨,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吨。则:
应纳税额=300 000×10=3 000 000(元)
四、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计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纳税人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可抵扣购入液体盐所缴纳的资源税,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或碱销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实际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例9-5】 海安公司11月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进价150元(不含增值税、资源税),当月全部耗用,单位税额3元/吨。当月对外销售海盐原盐15 000吨,用原盐5 000吨加工成精盐出售,单位税额12元/吨。增值税率为17%。
(1)购进液体盐10 000吨,价款1 500 000元
可抵扣资源税税额=10 000×3=30 000(元)
可抵扣增值税=(1 500 000+30 000)×17%=260 100(元)
借:材料采购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0 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 100
贷:银行存款1 790 100
(2)销售海盐原盐15 000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15 000×12=18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80 000
(3)用原盐5 000吨加工成精盐出售
应纳资源税税额=5 000×12=60 000(元)
借:生产成本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60 000
(4)月终,按规定申报纳税,当月实际应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180 000+60 000-30 000=21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10 000
贷:银行存款210 000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例9-6】 华海公司所在地为某大城市,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为10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则:
年应纳税额=10 000×6=60 000(元)
若由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他们都是纳税人,以他们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账务处理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核算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例9-7】 根据例9-6,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60 000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60 000
贷:银行存款60 000
课后小结:重点是账务处理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2课时
第四节 房产税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不包括农村。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
按房产余值计税
按租金收入计税
采用比例税率:
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按房产余值计税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以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房产税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按房产原值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的,按租金计征。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9-8】 华海公司一经营用房原值1 000万元,当地规定允许扣除20%,适用税率1.2%。则:
年应纳税额=1 000×(1-20%)×1.2%=9.6(万元)
(二)从租计征
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9-9】 富通公司出租房产每月租金收入10 000元,
年租金收入120 000元,适用税率12%。则:
年应纳税额=120 000×12%=14 400(元)
五、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
【例9-10】 假设例9-9中,富通公司是按月计提、按季缴纳房产税的。
要求: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1)按月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1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 200
(2)按季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3 600
贷:银行存款3 600

第五节 车船税
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包括:
1.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及轮式专用机械车;
2.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具体见(教材)表9-4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 = 年应纳税额 ÷12×应纳税月份数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 =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例9-11】 华康运输公司有载货汽车(净吨位数10吨)4辆,年应纳税额为每吨60元;客车6辆,年应纳税额为每辆200元。则:
年应纳税额=4×10×60+6×200=3 600(元)
四、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账户
【例9-12】 根据例9-11,华康运输公司按年计算应纳税额为3 600元,分季缴纳,按月计提。则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1)按月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税金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300
(2)按季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900
贷:银行存款900
课后小结:重点是账务处理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2课时
第六节 契税
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3%~5%的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该幅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9-13】 居民甲有两处房产,将其中一处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将另一处房产与丙交换,并由丙支付换房差价20万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各应交纳的契税额(假定税率为5%)
(1)甲不缴纳契税
(2)乙应缴纳契税=1 000 000×5%=50 000(元)
(3)丙应缴纳契税=200 000×5%=10 000(元)
四、账务处理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账户
【例9-14】 富通公司购买一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为800万元;购买一处房产,成交价格为400万元。契税税率为4%。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契税额、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1)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8 000 000×4%=320 000(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320 000
(2)房产应交契税=4 000 000×4%=160 000(元)
借:固定资产16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160 000
第七节 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二、计税依据、税目及税率
计税依据——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适用定额税率的,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从2007年5月30日起,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科率缴纳印花税(包括A、B股);
2008年4月23日,财政部宣布证券交易印花税从4月24日起由3‰下调至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项收取。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或适用税额)
【例9-15】 海盛公司2009年发生有关事项如下: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各1件;订立购销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300万元;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共计4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8本。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印花税额
(1)海盛公司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5=10(元)
(2)海盛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 000 000×0.3‰=900(元)

(3)海盛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4 000 000×0.5‰=2 000(元)
(4)海盛公司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5=40(元)
(5)海盛公司2006年应纳印花税税额为:
10+900+2 000+40=2 950(元)
四、账务处理
印花税在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课后小结:归纳各税种对应的会计科目。
1、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税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2、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在管理费用核算的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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