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教案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
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有:
1、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是要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的参与社会活动。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三种形式实现。与之相应有授权性指引(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和义务性指引(告诉人们应当或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们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5、教育作用。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公共生活法律规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自由。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民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
其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110多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处罚程序。对调查、决定和招待程序作了规定。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5、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6、几种需要大学生引起注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1、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浒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浒示威法实话细则》,是关于集会浒示威的行政法规。
2、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其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和平进行原则。
3、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4、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5、需要大学生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颁布时间:
1989年12月26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
2、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
其基本原则是:一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保护环境范围: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主人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除万难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排除万难污收费制度。
5、需要大学生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每个人在公共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原则。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道路通行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 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人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该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邓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加强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7、需要引起大学生注意的问题:
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采纳这一做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4日开始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互产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后手的同时,也成不法分子实话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
1、颁布时间: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立法原则: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3、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5、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6、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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