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认识职业活动的特点,以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自觉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艰苦创业、实践成才的准备;学习与恋爱婚姻有关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帮助大学生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教学重点: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3、爱情、婚姻、家庭中的道德与法律规范。
教学难点: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2、爱情与人生。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教案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从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因此,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其一,鲜明的职业性。表达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其二明确的规范性。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与规范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三,调节的有限性。一般只是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等方面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继承性。在历史上不同时期产生的一些调控职业活动的、带有道德蕴涵的行规,可以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职业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为职业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窨,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成为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爱岗敬业
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所表达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应当是: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二)诚实守信
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诚实守信是人类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优良首先传统。作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已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
提高廉政素质是我国当前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在职业活动中,不同的价值追求所体现的人生境界是不同的,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同的。
大学生要加强职业道德知识学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精神;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养成执著认真、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精神。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既有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等。
职业生活中的最主要法律:《劳动法》、《公务员法》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定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的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轩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是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一是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是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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