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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6.3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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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教案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爱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因此也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人的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理解和把握爱情的真谛,要考虑到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理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自愿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要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遵守社会公德,遵从恋爱道德。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态度,要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不能把友谊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地对待恋爱;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大学生在恋爱问题上要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爱情应成为奋发学习的动力。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不要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之中。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姐妹、同志之爱和对社会、国家之爱。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生产的重要前提,家庭双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和人的本能。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的产生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社会属性是家庭婚姻的本质。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案例:某网站进行的关于“大学生爱情观”的网上调查显示:大学生谈恋爱并非都是为了爱。参加调查的共有560名大学生,其中男性358人,女性202人。结果显示,有26.61%的学生恋爱是因为一见钟情,36.07%是为了摆脱压抑感,16.25%是为了证明自己的魅力,14.64%是为了满足好奇心,还有6.43%是为了赶潮流。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1、尊老爱幼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照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感情。
2、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
3、夫妻和睦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
4、勤俭持家
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为出,节约费用。
5、邻里团结
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无关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的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有两种形式一种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叶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捍离婚诉讼的行为。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一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课堂讨论:大学生结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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