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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7.1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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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高职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教学重点:
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难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教案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个性刻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列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即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佥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综上所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它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职业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安全生产、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民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括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守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切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有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发放救灾、救济物资。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袖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用权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不断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诊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佥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配置,规范司法行为。(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4)加强司法救助。(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9)维护司法廉洁。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4)繁荣社会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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