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案
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尊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胡锦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自由平等观念。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控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三、公平正义观念
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才有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二是坚持及时高效原则;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看,法律公正包括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四、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
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谓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事实上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随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先例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先例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对立统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条件相互转化。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是等值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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