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学习我国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学会面对和正确处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1、宪法的内涵,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2、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3、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4、我国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
教学难点
1、如何正确理解和正确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
2、如何了解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
3、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教案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1993、1999和2004年修正案。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它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贪污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六)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车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个本、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
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权。有广义和狭义理解。狭义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侵犯。广义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一是财产权,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的安全是每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荣誉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它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阳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九霄代号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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