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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8.2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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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教案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
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和。1986《民法通则》公布并实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二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些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民法分别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和法律后果。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为,才能够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宝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质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即在所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以变卖标的物的价款抵偿。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就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继承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个体权利。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构成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分别就各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移转、消灭设置了具体规则,分别构成各种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的诸形式中,只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其他责任的构成依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认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示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主要合同种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平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民诉中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注意,是一种法律关系。是诉讼请求的依据。而诉讼标的物则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如果某甲与某乙签定一分买卖房屋的合同,后来因该合同发生了争议。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等等。这里,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关系。诉讼标的物就是房屋。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亦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的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输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产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权法的重要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法的内容的来源和法的效力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其中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独占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2.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必须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取得许可实施权;但是,被许可方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人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转让专利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4.标记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应当标明专利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表明授权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权;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纳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被放弃之后,其专利技术即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6.请求保护权;当专利权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利用专利技术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2)转让权,即商标权人转让商标的权利。(3) 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并因此而获得报酬。(4)继承权,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⑸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续展权指商标所有权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是10年。如果商标权人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义务: ①缴纳各项费用的义务 ②标明注册标记的义务 ③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④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改造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使命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通常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行政许可,即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宝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宝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8届人大4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1999年9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原则: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二是效率公平原则。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②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⑧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收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收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及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1)商品税法。(2)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
我国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当原则。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集团:人数为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是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主犯:(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绝大多数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实行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无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属于教唆未遂的,则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主刑共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在自由刑当中,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另外,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此处的羁押,原则上是指在判决前因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拘留或逮捕而予以暂时关押的情况,不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期间不可以折抵管制刑期。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相比,是最轻的一种剥夺自由刑,可适用于各类罪行较轻而又必须予以关押进行强制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剥夺自由刑相比,拘役的期限是最短的。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一些不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享有的待遇,如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刑期上下限幅度较大,可以适用于由重到轻的各种犯罪,有利于针对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对犯罪人适当判处。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它的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二)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四)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我国的死刑政策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刑法分则条文虽然有51个条文规定了死刑,但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三)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的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规定死缓制度,从死刑执行制度上控制死刑立即执行范围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分别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所讲的“故意犯罪”必须是发生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2年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所实施的故意犯罪。只要有故意犯罪,就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存在,应当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时,可以对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作为我国刑罚方法的一个类别,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附加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原则一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二是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缓刑制度: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自故意,多数为直接故意,只有少数犯罪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的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只能出自故意,有的也可以出自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必须是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出自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行为方式大多数表现作为,也可以表现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属于过失。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个别犯罪为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或其他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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