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教案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2、理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
3、掌握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教学方法和手段:
1、采用师生双向交流的启发式教学方式,把课堂讲授、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结合起来,使学生积极参与,既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自制教学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将讲授内容通过文字、图片、表格、动画、声音、影视片段等生动、直观、易被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视觉、听觉上以生动的形象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学时分配:
4学时。
教学内容: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那么,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民主道路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有什么特色?它的优势在哪里?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在我国,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因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确切在表示出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正如邓小平所说:“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在我国现阶段,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首先,必须看到,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还存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卫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预防和制止动乱;才能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才能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和威胁。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其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的科学分析。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大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处理。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同健全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之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制度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
改革开放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作出了一系列改善和加强人大制度的新规定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我国现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他们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早在1941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宣告:“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力。”还说:“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明确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他们的政治纲领,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从此,各民主党派走上了新的历史道路。他们中的许多人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协的领导职务,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中国共产党继续保持并发展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上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存在,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成为在共产党领导下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根据新的形势,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毛泽东在1956年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一步确立起来。此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经受了考验。邓小平指出,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迫停止活动,很多成员遭到了残酷迫害,绝大多数人经受住了这场严峻的政治考验,仍然坚信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动摇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这是难能可贵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党外人士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积极性。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实行多党合作共事。
政治协商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政治协商,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制度,也有利于广开言路、广纳群言,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邓小平说:“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正确有效的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它从根本上克服了西方政党制度的弊病,能够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它有利于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增进人民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要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镇)。1984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的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扩大基层直接民主,是推动国家直接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主要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这是一种间接民主。民主发展的这种状况,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现阶段,通过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一方面可以创造各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和经验,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为将来发展直接民主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
第二,扩大基层民主的重点,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农村,要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城市,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样和的新型社区。在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实现基层民主和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三,扩大基层民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层党组织要把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作为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切实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基层民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要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我国的基层民主就一定能够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是在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深刻批判和我国长期实际存在的“人治”现象的深刻反思中提出来的。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时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谓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一方面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将民主建设实践中所取得的正确的理论认识和方针政策,逐步变成为具体的制度,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依靠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只有使社会主义民主上升为法律,并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才能使民主获得切实保障。
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理论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就好像人的两只手,缺少任何一只都不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绝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邓小平还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早在1978年,他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原则。1980年他又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6年,邓小平又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些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指针,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们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郑重提出了“依法沪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首次明确地把“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与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相比较,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的深化,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界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实现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依法治国,有利于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民主制度和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严格执法加以保障。同样,违反法制的所谓民主,也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江泽民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既是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体现。
第五,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要维护稳定,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第一,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短短五年间,除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达90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42个。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相当的距离。党的十六大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加快立法工作,特别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立法工作实践。今后立法工作努力的重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的民主形式和经验进二步上升为法律制度;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使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保持一致。立法工作要很好地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同时还要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要保证立法工作质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第二,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有了法,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重要的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政府机关严格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不仅要有制度的保证,而且要有思想观念的深刻转变,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此后,邓小平又多次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江泽民也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从1986年开始,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已经实施了三个普法教育五年计划,正在继续开展“四五”普法计划。根据江泽民1996年提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的要求,中共中央举办了多次法制讲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开始形成风气。这不仅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对引导全体人民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规定宪法施行20周年之际,胡锦涛强调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设政治文明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执政经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所作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早就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放弃了党的领导,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现代化的彻底失败。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决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这样的政治制度是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是改革尚不完善、还存在弊端的具体的政治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弊端一定要革除,我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必须坚持,决不能丢掉。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重要的政治保证,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如果背离了这四项基本原则,搞西方式的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鼎立,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就不可能成功,政治体制改革也不可能成功。
第二,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不能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关系。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历史进步,其中包含了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它的某些观念、形式和方法,例如议会对行政力量的监督和制约等,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忽视甚至拒绝这种吸收借鉴,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的。但是吸收和借鉴应是有分析、有批判的,不是兼收并蓄、全盘照搬。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民主应该适合自己的国情。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必须坚定地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跟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保持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必须从这个环节人手,否则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统一起来加以推进。针对国际上有些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江泽民鲜明地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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