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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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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9-29 21:08:00
  • 发布者: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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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A卷参考答案
一、 名词解释(5×3分,共15分)
1、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信托投资基金依法发行的,(1分)由基金投资人持有(1分)的证明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1分)
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1分)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1分)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1分)
3、 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1分)并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分)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1分)
4、 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1分)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1分)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1分)
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1分)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1分)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1分)
二、简答题(6×7分,共42分)
1、简要回答什么是票据行为及其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1分)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分)其特征有:(1)要式性(1分)(2)文义性(1分)(3)无因性(1分)(4)独立性(1分)
2、简要回答证券交易的类型。
(1)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很短时间内即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1分)
(2)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时同意,在此后的某一特定时间,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与价格进行清算和交割的交易方式。(2分)
(3)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者交易证券时,交易证券数量和价款数量超过证券或货币持有量,交易者只需向经纪人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证券,其差额由经纪人或银行提供贷款或信用的交易方式。(2分)
(4)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保障或获得证券价格波动利益,由一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取得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方式。(2分)
3、简要回答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1)要约前的信息批露:大股东权益披露;台阶规则(1分)
(2)强制要约收购:公开收购达30%(1分)
(3)要约收购报告与公开(1分)
(4)要约期限、变更、撤销:30~60天;变更要约内容须取得批准;要约期内不得撤销(2分)
(5)要约后行为规制:强制购买剩余证券;终止上市;期限内禁止转让;报告与公告(2分)
4、什么是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如何?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1分)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1分)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
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1分)
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2分)
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2分)

5、 简要回答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
(1) 告知,有的国家称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1分)在财产保险中,仅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1分)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皆为如实告知义务人,但受益人一般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1分)
(2) 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存在或不存在,(1分)以及承担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条款。(1分)
(3)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常是相对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1分)
(4) 禁止抗辩是指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权利。(1分)
6、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的有偿性(1分)
(2)保险合同的双务性(1分)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1分)
(4)保险合同的附合性(1分)
(5)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1分)
(6)保险合同的属人性(1分)
(7)保险合同的继续性(1分)
三、论述题(1×15分,共15分)
1、 2008年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涉及哪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分)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6分)
1、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3、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4、完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
5、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
6、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7、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2分)
四、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 (2分)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3分)
1、增加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
2、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强化对保险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案例分析(2×14分,共28分)
1、
(1) 张崇军作为证券交易部的工作人员,执行着该证券部的意志,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利用其股票交易员的便利条件,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动用原告资金,买卖股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应视为该证券部的行为。(6分)
(2) 应向张崇军所在营业部所属的证券公司索赔。(2分)《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分)
(3) 本案的原告虽系汪旅衡的妻子,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但是,证券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资金帐户的人才有资格炒股。也就是说,顾客在证券公司独立开设资金帐户,办理股东代码等手续,即具有炒股资格。本案的原告与其丈夫汪旅衡分别在衡阳证券部开设了资金帐户,分别投入了资金,各自以独立的主体资格参与炒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分)而汪旅衡于1995年5月19日出具给张崇军的委托炒股协议书,只限于汪旅衡个人的帐户。因此,不能把张崇军后来擅自动用原告的资金炒股,看作是这份炒股协议的继续。在股市交易中,汪旅衡没有受托,不能代表其妻朱晓玲。故此,汪出具给张的炒股协议不能包含原告朱晓玲。(2分)
2、
(1)涉及票据抗辩原理中的人的抗辩。(4分)
(2)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分)
(3)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2分)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2分)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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