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3-11-18 08:33:00
- 发布者: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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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题目:商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正方)
商品质量问题: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的问题。
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的原因:
一辩:一场严肃的辩论需要我们真诚的态度,今天我们本着对真理的追求来同对方一起探讨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话题,我方认为商品质量问题的解决主要靠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商品质量问题明显现在可以算是社会风气问题,社会风气是指社会上流行的爱好和习惯。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改善,这就说明社会风气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特别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与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生活内容多样化,因此,各种价值、利益的冲突愈加显著,社会风气极需改善,而如何改善,无非两种方式——道德和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规范体系,对商品质量问题的改善都起重要作用。但我方主张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因为法律比道德能更有效、更灵活地改善商品质量问题。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改善商品质量问题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一万个读者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如果每个司机都是“我酷,我就爱这样开!”,对方辩友你还敢上街吗?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实效性。这是法律和道德同为规则,彼此效力却不同的根本所在。道德只能凭借舆论批评、良心谴责来约束越轨者,却不能对其实行强有力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而法律却具备这些作用。改善商品质量问题既要扬善也要防恶,更要惩恶。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法律是网,编织善良,网络罪恶;法律是伞,保护弱小,惩治恶强;法律是剑,伸张正义,铲除妖孽。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惩治“张君”,将安宁还给重庆;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给“打官司的秋菊一个说法”。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改善商品质量问题需要协调一致的步伐,正是法律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同向一律的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而道德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性,不同地域,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甚至不同民族都有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当“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越来越成为新闻的时候,当我们还在悲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时候,我们依据道德谴责的最多的是那些“施救者”,而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不仅强调了义务,更关注着他们的“权利”啊。
当然,改善商品质量问题,法律与道德各司其职,相得益彰。用法律维系社会能够标本兼治,但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并非能够触及到社会的所有角落,因此社会秩序的维系,虽以法为主,但并不弃德。只有以法为主,辅之以德,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使文明的演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对方辩友,“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改善商品质量问题,让我们高举法律的大旗!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商品质量问题的解决主要靠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三辩:众所周知,我国从古到今都是以法治国平天下的,只有依靠一套完整健全的法律,才能有效的控制食品的质量安全。如果紧紧靠道德约束,能让这么大的一个奶粉巨头垮台吗,能让受到伤害的无辜孩子得到应有的赔偿吗,能让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得到惩罚吗,所以,食品的安全问题还是要靠法律来约束。
法是有国家规定的、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在市场经济中起宏观调控的作用,它引导社会市场,商品市场正常运行,有效的控制商品市场,解决商品市场问题。保障和制约经营者因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法还起到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作用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的主体,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维护社会正常次序。
一辩: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商品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商品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协议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提出: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由此看来法律可以很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商品质量问题。
二辩:当今中国所处的社会,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既然是“法治”社会。则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必然会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就会用或者善于用法律去解决问题,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人们会最先想到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保证自己不受侵害。所以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
一辩: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 不讲法治,道德就失去保障。纵有“良法”为老百姓撑腰,没有相当多的“包青天”、“海清天”为民做主,老百姓的法定利益依然是不受保护的。于是,我们党又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所有的规章制度,都用法来制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与“法”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主“内”,法律主“外”;抑制人的犯罪,道德“禁于前”,法律“惩于后”。“依法治国”,依靠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用法来保障道德。所以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
二辩:道德的衡量标准是不确定的,存在缺陷。德的衡量标准是不确定的,及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情感选择,如果维护诚信光光靠道德,那么必然造成情感选择不同所造成的矛盾(比如,善意的谎言,那到底什么是善意的?这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了),而在大多数人拥有的共同情感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法律,给一个判定的标准,这样社会才会拥有诚实守信这样一个明摆着的社会准则,而不是仅仅靠人们形成的潜规则。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是道德永远无法取代的!
三辩:人们可以通过自己价值目标的追求,促进法律价值目标公正地实现,效率地运行。在程序正当理念下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价值:1.平等。任何公民在诉讼中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对待。2.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审理主体的公开、审判资料的公开。3.参与。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向裁判者讲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及其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辩论,使裁判者能够接触到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从而能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正确判断。4.经济。包括程序的便捷性和及时终结性。虽然有些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很好进行私下调节,但是私下调节没有法律那么平等、公开、参与、经济。所以商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