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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双赢”协作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B、1994年1月1日_起开始施行. 二、单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3、国家实行( A 、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4、(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5、( A、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三、双选题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A.宪法 B.教育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学费 B.杂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C、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D、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 靠法制 D、 靠制度来保障”。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A、宪法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五、简答题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新义务教育法考试试卷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14.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5.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7.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9.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1.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B)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C)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D)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4.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B)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2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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