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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国民法(侵权法、债法总论)讲座课件及讲义 |
第一节 债与债权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与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流转性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 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二、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实施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平等、相容性、创设的任意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物权法定 第二节 债的类型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合同之债 —— 意定之债: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二)法定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 3、侵权之债 第三节 侵权行为之债 一、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第四节 无因管理之债 一、 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判断: (1)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照料。 (2)佛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 (3)青年自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之行为。 (4)甲、乙为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6岁儿子到附近的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江水之中将其救起。 (二)管理他人事务 事实行为:在河水中救助溺水儿童,收留迷途宠 物狗… 法律行为:招工修缮房屋,代人清偿水电费…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如清偿“他人”所负的债务,修缮“他人”所有的房屋,收留“他人”饲养的迷途宠物狗。 (1)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之丙,丙之父乙即送丙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 (2)乙于风雪交加的郊野遇一昏迷的拾荒老翁,误认为同事甲的父亲而送往医院救治。 (3)甲、乙为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见状即持灭火器前往救火,身体受伤。设乙之救火系虑及其屋“殃及鱼池”之虞,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4)设上例中,查甲屋出租于丙居住,设定抵押权于丁,投火灾险于戊保险公司,甲已经于寅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履行,则谁为本人? (四)不违反本人意思 (1)甲在后庭院种植稀有名贵药草多年,新搬来的邻居乙以为是杂草丛生,于甲赴深山采药期间,雇工拔除之。 (2)单身的甲有宋代瓷器一件,再三表示乃传家之宝,绝不出售。某日甲横遭车祸住院,需巨资医疗费,邻居乙虽明知甲之意思,仍赴甲宅取瓷器而贱卖之。 (3)甲有家具一件,外表旧陋,乙不知其为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乃雇工以油漆漆之。 (4)甲宅一危险院墙有随时倾覆可能,危及左邻丙的房屋安全,经丙再三请求加固,均遭甲蛮横拒绝。于甲外出期间,右邻乙将该围墙修缮加固。
4.4政法大学2013预热班席志国民法(侵权法、债法总论)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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