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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燕卓行政诉讼法讲座课件及讲义

    行政诉讼法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行政诉讼证据。
    教学方法和手段:讲授、案例讨论。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
    现阶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由此依循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实践,是由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予以全面调整的,而不是单纯地依据行政诉讼法典。
        二、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它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要求,不仅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中非常明确,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中也进一步得到体现。该条排除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原则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问题,而不过多介入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被告处分合法的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理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排除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受案范围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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