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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专业知识 ,尤其是民法知识。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学习考核达到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 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 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有的国家叫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我国曾采用智力成果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成部分,两各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 4.16政法大学2013预热班周长玲民法(知产)1-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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