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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任何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种类 作用对象 具体内容 个别性指引:如判决书、合同等 规范性指引:如刑法、民法等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来自义务性规范 选择的指引:来自权利性规范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预测 人与人之间 行为的预期是社会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及其秩序的基础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秩序 其他价值的基础;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为目标,多关乎形式而非实质 自由 最本质的价值,最高目标;“真正的法律”的衡量标准,体现人性最深刻需要 基本价值 正义 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体系 非基本价值:如利益、效率等 价值位阶原则:适用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适用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适当兼顾个案双方的利益 法的价值的冲突解决原则 比例原则:适用于较为优越的法益不得不侵及另一法益时,不能逾越必要程度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考点一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后果的行为规范 假定条件:包括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时间、空间、人)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规定可为、应为、勿为模式,其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规定人的实际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时的相应效果;合法、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从逻辑结构上来说,三个部分缺一不可 例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逻辑结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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