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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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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案例答案

案例一
该企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满后符合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条件。
(1)1995年:亏损,不交税。
(2)1996年:弥补1995年亏损后仍有利润70万元, 为获利年度,免税。
(3)1997年:免税。
(4)1998年、1999年,2000年均为减半征收期,该地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三年共纳所得税=(200+160+240) ×15%÷2=45(万元)
(5)2001年虽然已过“两免三减半”优惠期,但出口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值70%以上,仍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0%。
2001年应纳所得税=320 ×10%=32(万元)
该外商投资企业七年共纳所得税77万元。

案例二
(1)某投资方借款投资的利息为资本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0万元。
(2)购入设备价款为资本性支出,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40万元。
(3)交际应酬费按全年业务收入和规定比例计提:
计提标准=500× 10‰+(1500-500) ×5‰ =10(万元)
交际应酬费实际发生颊为30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0万元。
(4)计提坏账准备:
2004年末坏账准备金为5.4万元(180× 3%),2005年末坏账准备金为6万元(200 × 3%),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可调减应税所得额,而收回上年确认的2万元坏账,需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当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4+ 25-10-6=4.4(万元)
(5)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40十20-14.4= 365.6 (万元)
(6)应纳税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为:365.6 × (30%+3%)=120.648(万元)
(7)应补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为:120.648-99=21.648(万元)

案例三
(1)1999年汇总纳税税额为:(200-40) ×15%=24(万元)
(2)2000年汇总纳税税额为:150 × 15%+(50-40)× (30%+3%)+40×15%=31.8(万元)
(3)2001年汇总纳税税额为:(90-70) × (30%+ 3%)=6.6(万元)
(4)2002年汇总纳税税额为:(100-70) ×15%+60 ×(30%+3%)+70× (30%+3%)
=47.4(万元)

案例四
(1)工资可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即70万元(500 ×14%),支付职工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应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意外事故净损失可税前扣除25万元;交际应酬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扣除额为17.5万元(500 × 10‰+2500 × 5‰)
(2)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800-150-500-70-25-17.5-115=322.5(万元)
(3)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
①境外所得共计120万元
②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100 ×15,%十20× 10%=17(万元)
③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322.5 + 120) × 33% × 120÷(322.5+120)=39.6(万元)
④境外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在汇总纳税时按17万扣除
(4)汇总纳税应纳税额322.5 × 30%+(120×33% -17) =119.35(万元)

案例五
(1)投资举办的房地产公司为非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待遇。
(2)1997年再投资于本企业的退税额=200÷[1-(30%+3%)]× 30% ×40%=35.82(万元)
(3)1998年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的退税额=450÷[1-(30%+3%)]×30%×100%=201.49(元)
(4)2000年缴回1998年已退税款=201.49 ×60%=120.9(万元)
(5)2001年:
①预售房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00× 12% × (30%+3%)=118.8(万元)
②委托境外公司售房以实际销售价格作房地产销售收入,向境外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不得超过销售收入10%
应纳所得税=(5000-4000-5000 × 10%)×(30%+3%)=165(万元)

案例六
(1)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4%
(2)甲公司1998年为获利年度,2001年为减半征收期。
(3)甲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总分机构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准允税前扣除;
甲公司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计入所得额;新产品开发费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10%(20 ÷ 100=20%),故开发费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从所得额中扣除。
(4)应纳税所得额=160-120 ×50%=100(万元)。
(5)应纳所得税=100 ×24%÷2=12(万元)
(6)支付给国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由甲公司于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70 ×(1-5%)×10%=6.65(万元)

案例七
(1)1995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虽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但当年需纳税
1995年企业所得税税额=50 ×15%=7.5(万元)
(2)1996,1997两年为免税年度。
(3)1998,1999,2000三年减半征税.
三年企业所得税税额=(100+140+200) ×15%÷2= 33(万元)
(4)2001年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三年减半征税,税率10%,
2001年企业所得税税额=280 ×10%=28(万元)
(5)2002年未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税率为15%
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额= 300 ×15%=45(万元)
(6)8年共纳企业所得税= 7.5+33十28+45=113.5(万元)
(7)1999年再投资退税额=50÷(1-15%+2) ×15% ÷2×40%=1.62(万元)
(8)2001年再投资退税额=70÷(1-10%) × 10%× 100%= 7.78(万元)
2002年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应缴回2001年再投资已退税额的60%。缴回再投资已退税额=7.78 × 60%=4.668(万元)

案例八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002年为减半征税期,地方附加税也实行减半征收。
①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90×30%÷2=13.5(万元)
第一季度预缴地方附加税=90× 3 %÷2=1.35(万元)
②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60-90)× 30%÷2 =10.5(万元)
第二季度预缴地方附加税=(160-90)× 3 %÷2 =1.05(万元)
③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10-160) × 30%÷2=7.5(万元)
第三季度预缴地方附加税=( 210-160)×3%÷2=0.75(万元)
④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320-210)×30%÷2=16.5(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地方附加税=(320-210) ×3 %÷2=1.65(万元)
全年共预缴企业所得税=13.5十10.5+7.5+16.5 =48(万元)
全年共预缴地方附加税=1.35十1.05+0.75十1.65=4.8(万元)
(2)年终汇算需进行纳税调整事项:
①职工福利费不得预提,应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实际列支超过规定扣除部分为:50-280 × 14%=10.8(万元)
 ②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应作为当年收益计缴所得税,其折旧也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扣除年折旧额。
 2002年折旧费从3月份开始计提,共10个月,全年折旧额=20× (1- 10%)÷5÷12×10=3(万元)
 ③向非关联企业开业赞助的5万元,属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④交际应酬费税前列支限额为:1500 ×5‰十(2100-1500) × 3‰=9.3(万元)
 实际列支超限额部分为:50-9.3=40.7(万元)
 ⑤用于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向境外捐赠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10万元。
(3)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20+10.8+(20-3)+5+40.7+10 = 403.5(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3.5 × 30% ÷ 2 = 60.525(万元)
 全年应纳地方附加税=403.5 × 3%÷2=6.0525(万元)
(4)分支机构纳税处理:
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润应按其所在地适用税率(即15%)计算企业所得税,由纸业公司统一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80× 15%=12(万元)
(5)年终应补(退)所得税
①全年应补企业所得税=60.525-48 = 12.525(万元)
②全年应补地方附加税=6.0525- 4.8=1.2525(万元)
2002年汇算清缴应人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附加税=12.525+1.2525十12 =25.7775(万元)。

案例九
(1)2001年纳税申报有错误:
①2001年为“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最后一年,弥补2000年亏损后,境内所得应纳税额为:
(150-40) ×15%÷2=8.25(万元)
②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2+18=60(万元)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限额(110+60)×33%×[60÷(110+60)]= 19.8(万元)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18万元低于限额,可据实扣除,但汇总纳税时境外所得不得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税率。
③2001年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为:8.25+(60× 33%-18) =10.05(万元)
(2)2002年纳税申报也有错误:
①接受货币捐赠10万元应一次计入企业当年收益。
②应付未付款15万元,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
③资本的利息2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④购入空调为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作为费用扣除,但空调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税前扣除。
当年折旧费=1.2÷5÷12×6=0.12(万元)
⑤出口退回的增值税22万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⑥向商场赞助6.6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80+10+15+5+1.2+6.6)-0.12-22= 115.68(万元)
⑧2001年企业减免税期已过,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可减半征税,但税率为10%
⑨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15.68 × 10%= 11.568(万元)

案例十
(1)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净值的部分,视为财产转让收益。
需调增所得额=18-(20-6)=4(万元)
(2)查补税款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所得额=3万元
(3)本年新产品开发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只能扣除实际发生额,不得使用加扣政策。
需调增所得额=12×50%=6(万元)
(4)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能在境内弥补需调增所得额=9万元
(5)调整后的所得额=100+4+3十6+9= 122(万元)
应纳所得额=122 × 15%=18.3(万元)
(6)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限额=25×40%=10(万元)
2002年比2001年新增所得税额=18.3-(13+3)=2.3(万元)
(注:查补国产设备投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款,应计人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中)
(7)2002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3-2.3=16(万元)

案例十一
该企业当年汇总在中国应纳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步骤为:
(1)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4000+500+1800) ×33%=2079(万元)
(2 )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500 × 40%=200(万元)
A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500=6300 × 2079=165(万元)
(3)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额=1800 × 30%=540(万元)
B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1800 ÷ 6300× 2079=594万元)
(4)汇总应纳税额
=4000×(1500+3%)+(500千1800) × 33%-165-540=774(万元)

案例十二
(1)该公司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正确,其错误是:
①投资收益6万元中.购买国库券利息收人4万元可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②直接捐赠8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被税务机关罚款的3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应纳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860―320―35+(6―4)+20―(85―80―3)―280―150=95万元
②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95×(30%+3%)=31.35(万元)

案例十三
①交际应酬费扣除标准=500×10‰+1000×5‰=10万元
②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③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借款利息82万元不得税前列支;
④借款利息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准予扣除的利息
=100×10%=10万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
=1500―300―750―320+60―10+20―108+82+10=184万元;
⑥应纳企业所得税=184×30%=5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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