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6-01-0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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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管理机制,深化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特色学校建设,提升全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我区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
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的督导评估,将根据省、市教育工作的安排适时开展专项督导。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龙岩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随机督导工作的通知》(号)精神,围绕“办学思想、制度建设、课程实施、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学校发展”等六个方面开展督导评估,并按百分制测评。各校应认真总结提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学习、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加快推进素质教育;实事求是地分析学校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促进整改落实;进行校际间横向对比研究和学校自身发展纵向比较,明确学校近期目标和改革发展方向。
四、督导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学校对照评估标准,结合学年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自评,通过自评总结办学优势与改革成效,发现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成果巩固与薄弱环节整改列入新学年工作计划,保障落实,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工作机制。学校自评报告报区教育督导室备案。
(二)区级督导评估。按照三年一轮的要求,区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按年度计划规范开展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综合督导。年度督导结束,统筹专项督导和督导责任区经常性督导情况,形成综合督导报告,并报市级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市级督导评估。对区级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学校,评价督导效果,促进学校教育综合督导与经常性随机督导机制的落实。年度督导工作结束,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督导报告,并报省教育督导室备案。
五、评估认定与结果应用
(一)评估方式。按《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督导评估前,区教育督导室向有关学校发出通知、组织督导小组、审核学校自评报告。评估过程中,通过现场走访、随堂听课、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集体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学校反馈,并接受学校申辩。
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督导室应综合分析学校申辩意见,对学校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现办学成效与经验、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限期整改落实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评估定级。督导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认定,各项 A 级指标得分率均达 90%以上,且总得分率达 95%以上的,可认定为优秀等级;总得分率达 85%~94%的,可认定为良好等级:总得分率均达 60%~84%的,可认定为合格;60%以下认定不合格。
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不合格:在校生年辍学率小学超过 1%、初中超过 3%的;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非重点班的;违反规定集体补课的;无正当理由不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的;近三年发生较大校方安全责任事故的。
年度评估结束,由区教育局或教育督导室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其中,达到优秀等级的,经公示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确认名单,并由教育局授予牌匾。优秀等级实行期限制,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在牌匾上注明。
(三)结果应用。区政府、教育局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的重要参考,列入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学校主观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督导评估制度建设
1.各校应根据《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新修订的《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标准》(见附件1),适时开展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的创建和督导评估工作。各校应于9月30日前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新修订的《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完成自查工作,形成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自评报告。并填报《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自评表》(见附件2)。
2.各校就督导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形成学校自查自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汇报,并将整改方案上报新罗区教育督导室。督导室将认真审核,同时进行跟踪回访。
3.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后,及时形成督导报告提交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并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教育部将在全国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省、市级将基于本项综合督导,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之前已认定的省、市级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按新标准在三年内分批复查认定后重新公布名单。
七、督导评估材料准备
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自评报告。
2.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自评表(附件2)。
3.学校自查自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汇报。
4.出示评估指标备查材料。
(以上材料各校可存电子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