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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起诉书 询问笔录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答辩词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宣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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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起 诉 书
(2009)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孟家滩村人,汉族,现在小学四年级八班就读。
本案由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白兔接待庭于 月 日,经君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年 月 日向小刺猬调查庭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趁家长上班不在家,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安的供述;
2、 被告人安父母的证言笔录;
3、 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4、 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安的行为触犯了《小学生守则 》第2条、第9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第5条、第20条之规定。应当适用《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第7条、《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第11条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第25条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警告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检察员:

附件2
询问笔录
时间:2009年 月 日9:30至10:00
地点: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询问人:、
被询问人:安同学母亲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阿姨您好!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您询问有关安同学的一些事情,恳请您如实回答。
答:我知道了。
问:您与安同学是什么关系?
答:我是他妈妈。
问:安同学去网吧,并把劝说他的同学的脚扭伤的事您知道吗?
答:知道。
问:请您将事情经过详细讲讲。
答:一开始我并不知情,学校告知后,我对安进行了讯问。他承认了自己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的事,他还把孟君同学的脚部扭伤。我狠狠地批评了他,安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跟我一起去看望了君同学,向他及他的父母做了真诚的道歉。
安母亲(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9年月日2:20至3:50
地点:派出所
询问人:
被询问人:,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孟家滩村居民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派出所的民警,现向你询问有关事情,希望你如实回答,否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答:我知道了。
问:照片上的小学生你认识吗?
答:认识,他叫安,我们是一个村的。
问:你把他来网吧的有关的情况详细地讲讲。
答:这个小同学去了两次,下午2:00多去的,晚上10:多回去的。
问:你知道不知道网吧不可接待未成年人?
答:知道。
问:你明知故犯,按照有关规定,处以“停业整顿”的惩罚。

附件4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09年 月 日9:30至10:00
地点: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
询问人:
被询问人:孟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你询问一些事情,请你如实回答。
答:我知道了。
问:你认识安同学吗?
答:认识,我同学。
问:您是怎么知道安同学去网吧的?
答:我俩同一个村的,星期天下午我和表哥去书店的路上,发现安同学进入了网吧。
问:听说你的脚还扭伤了,请将事情经过详细地讲讲。
答:我是班干部,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网吧。我就在第二天课间操时间主动劝说安同学,要他主动找老师承认错误,他不但不听我的劝告,还拽着我的衣领威胁我,并且把我推倒,我的脚就扭伤了。
问:去治疗了吗?
答: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拿了药。
问:严重吗?
答:不算太严重。
问:共花了多少钱?
答:二百多元。

孟(签字):
年 月 日

出示孟同学诊断病例及药费单据。
共计人民币212.00元。


附件5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小学少年维权章程》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指派,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今天的被告人安私自去网吧并把同学的脚扭伤一案,支持公诉。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进一步揭露错误及其危害性,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性,现作如下公诉发言:
一、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依法应追究其责任。
《小学生守则 》第2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第9条规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规定: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第5条规定:不骂人,不打架。第20条规定: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
《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第7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报学校进行行政处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当庭供述了案情事实,体现了其错误的主观故意性及行为的客观性。被告人的母亲、网吧老板、被伤同学孟的证人证言、被伤同学的治疗单据等证据,证实了本案被告人犯错的客观事实,因此,被告人安犯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小学生进网吧的危害性以及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在社会经济、科技发达的今天, “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网络病症问题。学生长期泡吧视力下降,过度疲劳,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二是不健康网点问题。一些渲染色情、暴利、邪教或反动的网站,已毒害了一批青少年,几乎让众人“谈网色变”。
三是荒废学业问题。迷恋网吧对青少年学生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是诱发青少年犯罪问题。
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钱,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因查资料而进入网吧,接触到网络游戏,有了第一次,很快有了第二次。如果未及早发现,相信就会出现第三次、第四次……后果将不堪设想!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安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念被告人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安处以警告、全校公开检讨、给受伤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处罚。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发言暂到此。


附件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安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指控安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无异议。但辩护人也注意到了以下事实:
一、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于公诉人所指出的网络危害性,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正确地使用网络,同样可以给予青少年积极影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了“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做到这“五要五不”,至少有如下四点好处:一是可以开阔青少年视野,帮助了解更多的未知领域。二是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促进青少年的学业。比如可以用互联网学英语、看“百家讲坛”等。三是互联网信息量大、交流速度快,青少年可以通过它寻求到需要寻求的大量知识,这进一步拓展了当今青少年教育的空间。四是可以借助虚拟空间,广泛展开对外交流等。由此可见,网络要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具有良好的习惯;如果使用它的人是非观念差,网络就会发挥消极作用。我的当事人家中没有电脑,他又不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恳请法庭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安系未成年人,认知、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感后悔不已,并且主动与父母一起去看望受伤的同学。望合议庭考虑到这一情节,对安减轻处罚。
综上,安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错后能悔罪改认错,且为初犯,后果不,请求合议庭对安减轻处罚。     

               辩护人:


附件7
答辩词

针对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
1、虽然被告人安是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但作为四年级的学生,是应该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这一规定的,这正说明了他纪律意识淡薄。
2、虽然被告人安是初次进网吧,但是他有意躲避家长,而且马上就被网络游戏迷住了,如果不给他狠狠地教育批评,恐怕网络这把“双刃剑”只会在他的手中发挥消极作用吧!
因此,被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不成立的。     


附件8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谢谢给我这个陈述的机会。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我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我也明白了“小学生不能进入网吧”的规定。我瞒着家长私自外出,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
我还要向孟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网吧了!

被告人:安


附件9
宣判书

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安私自去网吧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小刺猬调查庭于2009年 月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小学关于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小学纪律百分竞赛的有关规定》和《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 日的星期六、星期日时间,被告人安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安的供述,被告人安父母的证言笔录,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安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吧,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胶南市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安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安同学向孟同学道歉,并赔偿孟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所判决的内容由“少年维权中心”执行庭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第二实验小学“少年维权中心”关于审理安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到此结束,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