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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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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2-11 20:58:00
  • 发布者: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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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构筑和谐校园
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力度的加大,法制意识逐步深入到千家万户,深入到了家长和学生的心中。同时部分家长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对学校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有时缺乏正确的理解,给学校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场所,是传播文明种子的摇篮。为了构建和谐校园,我们作为新时代教育工作战线上的教师,除了教书育人,还应增强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法律意识,提高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法制管理水平,锻造依法治教的教师队伍。
如今的教师们对教学工作可谓尽心尽力了,他们为了把学生教育好,作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许多探索,然而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加上学生年龄特点等因素,在日常教学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
×同学是我班上的一个学生。由于体形和言语等原因,同学们不喜欢他,让他很郁闷,这种不良心理情绪从初中就有了苗头。考入我校后,我就多次在班级表扬他的优点,并安排好的学生和他坐。但又有了新因素:学业上父母给他的压力过大,家庭教育方式的粗暴。在高一第二学期的期中考试期间,他开始表现出怪异的举动。我很重视他的举动,在细心关注下,我多次与他沟通谈心并及时多次给家长打电话通报情况,事后更留意和关照家长要注意教育的方式和关心孩子的心理情绪。成绩的不理想成了他爆发的导火线,×同学在精神上崩溃了,开始出现自虐现象,后病情发展到住进了医院。我知道后立即赶往医院探望,但被其父母拒绝了。由于孩子的病情,我知道不打开孩子的心结是治疗不好病的。我想和孩子沟通,在母亲的帮助下,我见到了孩子并有了沟通的结果,收效很好。可当孩子病情稳定时,令我没想到孩子的父母为了医药费竟然到学校来大吵,认为孩子身上的伤口是被学校的学生打伤的,要求我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还试图动手打我和其他老师,甚至冲进教室砸坏了东西。在110的调节下,坐在派出所的凳子上,我满腹委屈,我那么对孩子,父母竟然还出言不逊,甚至威胁我,那一刻,我有了工作以来最强烈的挫败和失望,我默默地流着泪,心如刀割。事后好长时间,我都因为过渡惊吓而失眠。但事实甚于雄辩,在班级学生的举证下,公安机关认定与学校无关,父母也无计可施。这个经历对一个年轻的我而言,是残酷的。我决定放弃了,那个念头如此强烈。但冷静下来,我不记恨了,那个孩子无助的眼神时时在我脑海中闪现,我安捺不住了,开始主动打电话给孩子,因为我知道,孩子信任我,喜欢我,我可以帮他。在我一次次的真诚下,父母终于感动了。孩子的状态开始好转,并有了想重新上学的念头。孩子回来了,看着他坐在原来的座位上认真听课,我真的好开心。在班级的主题班会上,同学们真诚地欢迎他,看到孩子重新展露的微笑,我一颗悬着的心踏实了。
事情会发展到这样一个结局,是我没想到的美好,我真的很欣慰。可每当回想起那段担惊受怕的日子,我现在心中还有后怕,如果那时我的班主任工作不够细致,没有及时留下书面证据,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没有和科任老师、学校及时沟通,我想,学校和我在这个事件上就不可能理直气壮和顺利解决了。我感谢,有了法律,让我虽然委屈可是光明磊落;我感谢,有了依法治校,让我们的校园和谐文明。
依法治教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的逐步完善,教育立法的逐步规范,要贯彻“依法治教”的方针,就要求教师在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同时更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依法执教的水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才能做到依法执教。在这个事件中,我认为有这么几点可以总结。
一、增强法制管理意识。
班主任是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心理的调试者,弱势学生的保护者。班主任应在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同时,增强法制管理意识。在日常的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了解情况,最重要的是要有处理情况记录本。本案例中的同学从异常情况开始出现到后来发病严重的整段时间,我都作了详细的记录,包括班级内外同学和其他教师的反映情况记录共24份,这为后来警察办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如果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想,这个事件就不会发展的这么顺利了。
此外,教师在处理中要学会运用相关法规与家长沟通。首先,教师一定要明确一点,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些家长认为,把学生送到学校后,学生的监护权就转移给了学校,如果在学校里发生了意外甚或伤害事故,自然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可见,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只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样,当意外发生时,教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和保护自己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了。
再次,教师要做的是:发现或捕捉到学生的“异常”,应在第一时间和班主任交流沟通,班主任了解具体情况候如应通知家长,应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作好通话内容记录;如家长来校了解情况,则最好在办公室内与家长交流,这样,谈话内容周边老师也可了解,如发生分歧时可以有旁证。
最后,学校应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依法处理事件。当事情影响或伤害到教师时,学校应保护好教师,以学校的名义出面和家长沟通,给教师信任和支持,这是对教师最好的鼓励和保护。本案例中,家长到学校来破坏和殴打教师时,学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与周边派出所联系,及时冷静地控制了事件发展。面对家长的威胁和无理取闹,学校领导保护了教师替教师顶住了压力。事件发生之后,学校更深入地了解了具体情况,并通过各种合法方式主动采集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取证;面对媒体的采访,学校并没有拒绝,在保护学生的原则上积极配合媒体,在合适的场合里积极配合媒体的采访工作。
二、自觉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学生。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场所,也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部门,作为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 要严于律己,运用法律这一武器保护学生,使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教师应关心爱护,要尽职尽责地教育帮助,不应当歧视或开除学生,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三、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自己的法律--《教师法》。
教师法的实施,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宏大教师队伍,提供了根本保证,有利于广大教师发扬爱国、敬业、务实、献身的优良传统,提高自尊、自爱、自强的精神境界,增加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作为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教师法》,真正懂得教师的身份,明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遵守的法律制度,做到知法守法。
古往今来,教师是学生的楷模、知识的化身、做人之典范,社会给予了教师很高的评价。“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关键在于教师”,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国家对教育立法日趋完善,教师更应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和受教育者的权益,同时认真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显示个性,极大可能地发挥个人能量,为教育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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