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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未成年人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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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王三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10岁。5月4日下午3点左右,王三放学回家,路过一小路口时,发现有一位老爷爷躺在地上,王三便上前搀扶,哪知老人双眼圆睁、牙关紧闭,一动不动。再瞧印堂发黑,王三感觉不好,便报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后经侦察勘验,发现老人系被人毒死。

  律师的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王三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