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 农村选举观察
一,调查背景——为什么要选农村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中国社会的主体,是国民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农村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在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重视农村是由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特别是温总理上台之后,三农问题更是引起了政府高层和全社会的关注.
我放假前无意之中搜索了一下"农村选举问题",发现了很多有关农村的事情,这引起了我的兴趣,其中关于山西省的比较多.一直以来,我对农村很有兴趣,对家乡深有感情,想借此对农村增进了解.
今年寒假回家,正值全市220个行政村刚刚进行完村长换届选举不久.全市到处是关于选举的议论.于是我耳融目染地接受到一些信息,然后自己又去刻意收集到很多信息.获得很多原来没有注意到的有关选举的情况.
二,调查对象——霍州市简介
霍州市位于山西中南部,地处临汾,晋中盆地交界,东倚太岳山,与沁源县,古县毗邻; 西跨汾河,与汾西县接壤; 北籍韩信岭,和灵石县交界,南扼白壁关,同洪洞县相连.
霍州市共有3乡4镇5个街道办事处,220个行政村(居委会).3个乡分别是师庄乡,三教乡,陶唐峪乡.4个镇分别是辛置镇,白龙镇,大张镇,李曹镇. 5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是南环办,鼓楼办,开元办,北环办,退沙办.
三,村长选举现场
选举的日期是在一个月前通知到村民的,选举方式合乎惯例,第一轮发的选票是白票,选民可以在上面填上他心目中认为可以信任的人的名字,称之为海选或是预选.当然这张选票上填的人名不是都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想当村长的人已经提前造势,村民心里也有数了,随便填别的人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想当村长的人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
然后统计各个被选人获得的票数,如果过半数,则直接当选,否则,则取比应选人数多两名的候选人进入第二轮,按照票数多少依次排列取出两位.根据山西省村民自 治选举的有关条例和法律,选举必须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因此,每个村都从上级派了监督的工作人员,还有派出所的人员 进行监督.
进入正选之后,其他人也可以竞选,但预选没有选上,正选怎么可能再选上,所以一般就不再选了,这样就只剩两个人了.再发的票上也就只有这两个人的名字,选民在满意的候选人名上划圈.这时候选人会对村民发起更大的动员,并且分成若干区域,有人分工,专门进行各区域动员工作,主要是候选人的亲戚和好朋友,一人管一片.这时是最紧张的时候,整个村子都会围绕选举进行热议和论战.其激烈程度不亚于美国总统大选.
候选人一般都会使出一些着数以拉拢选民,例如向村民承诺一些事情,S村后来的当选村长就在这时承诺将村委会拖欠村民的工资福利都还清,并用自己的钱予以垫付,数额达几十万.别的村也都有,如答应给村里硬化路面,修建工程等.视各村经济状况和候选人的个人经济实力而定.也有一些拉拢选民的事情,如发面粉,色拉油,东北大米等生活物品,都是暗地里给的,给完以后谁也不承认.只是到投票的时候选民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候选人也不知道收了我的钱的选民到底选没选我.但是不花钱那肯定是选不上的,白花也只能认了.
在S村没有出现拿钱直接买票的现象.在个别村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我给你多少钱,我就直接在票上写上我的名字,选我自己.特别是在对待一些 60岁以上不识字的选民时.当然在这时也有村民为自己捞好处,例如S村有在离投票点较远的庄子上住的人,候选人均派车前去接来让投票,有的选民还在讨价还价,谁多给一些我就坐谁的车;还有提前说好选某候选人的选民,那时突然索要现金,有一个妇女选民竟然开口要1000块钱.当然这是极其少数的.
《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很多在外不能回家的人提供了选举机会.在竞争激烈的选举阶段,各候选人都会通知在外人员回来选举,多是用亲戚熟人动员让回来选自己,每票必争,以增加胜出的可能.很多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碍于面子就回来了,也有一些人是为了回来"挣"那一部分误工工资和候选人发的红包.现在村民参加政治的愿望比原来有很大提高,但还没有达到那种自觉的高度.
四,为什么要当村长
为什么要当村长呢 换句话,当了村长到底能获得什么利益呢 能得到什么经济利益呢 我认为在商品经济下人是利益性的,是经济性的.没有经济利益的事是没有人肯做的.在此市东边主要靠农业经济的R村,做村长,一年的合法收入,加上"灰色"收入,大概也要一万多块钱一年.当然这个数目和每个村的经济状况直接关联,这个数目,也许不算大,但是考虑到当地欠发达的经济水平,在农村这个数字还是比较可观的.当然在此市的有些村子,因为村经济状况差,村长的待遇不高,结果没有人愿意当,只好指定了事.
还有,中国农村的有些人经济上富裕之后,都比较渴望得到政治上的满足,权利上的分配.他们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想要通过手中握有的权利来弥补自己较低的文化层次,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他们骨子里有种"官本位"的思想,总认为有钱是不牢靠的,权利才是金钱的归宿,有权才是生活的目标,因此对权利的渴望犹如婴儿对娘奶的需要;也就不惜重金参加竞选.
(一)这是最重要的,就是当村长可以捞到钱,特别是有一些集体经营项目和工矿企业的村子,每年集体经营项目的分红村长理所当然地可以多分一些.每年工矿企业的占地费,污染费,扩地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村长可以从中多得一些,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
(二)作为一个村长,会有一些关键权利,特别是在象S村这样在此地区经济状况相对还算好的村子,当村长会结识一些上层领导和企业主管,这样在权利上的收获也是不容小视的.
(三)农村的熟人社会使的亲戚和家族关系比较紧密,一般在农村里都有几大家庭,谁要是当上了村长,就认为为家族增了光,以后办事也方便一些;
(四)当村长10年就可以享受国家干部的优待,退休后月月有工资,可以保证后半生的生活.
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选举完后,有很多人跑到正选的候选人家里退钱的.对于选上村长的候选人,是怕日后有求于他,所以退钱已示友好,也就是说我可是真心实意地选你,可不是为了这几百块钱,以后有事可照着点啊.对于落选的候选人,主要是和候选人关系好一些的人给出的慰问费.表示你花了钱没有选上,我也不好意思 要你的钱,所以退了稍稍补偿一下你的损失.
五,农村选举的影响
(一)在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步,村民选举热情得到提高.农村选举基本上还是公正的,尽管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但选民的自由选举权还是基本可以保证的,还是得人心者能赢得选举,农民不会对他们不满意的人投票;
(二)趁着选举,选民可以对村子里的事情进行评议,可以指出原来村长哪做的不好,特别是想连任的村长更会听取这样的意见.村民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来了一次总反映.是村民参政议政热情的总爆发;
(三)在乡村熟人社会,采取直接民主的选举方式,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它不需要复杂的程序设计,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选举自己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仅是他们天赋的权利,而且任何局外人都没有理由怀疑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担心他们选不出"自己的人".可以设想,如果真正健康地实现了这样的"简单的乡村民主",对于调整村民之间的关系,重建乡村社会,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六,结论
(一)我国农村选举还有一些问题,如农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足,如赌选,拉选票等.
(二)农村的种种不正常现象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疾瘤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农民自身经济状况和文化素质的积贫积弱,应此发展农村经济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道路.
(三)在中国农村搞直选,并不是搞不好,不要老是认为农民素质差,他们其实很聪明.只是在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使得禁不住由民主权利带来的利益快感,而我国法律的约束力又实在太有限.只要像现在这样慢慢搞下去,所有的选举制度,选举习惯都会完善起来的.
随着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随着我国对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希望我国农村"村官"选举会逐步走向正规,也会更加公正和透明.
附件1:村长选举流程
附件2:农村选举条例节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
第三十七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