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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指导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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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03 20:29:00
  • 发布者:吾爱
  • 微信号:wuaiya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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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律指导

近年来,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加上社会经验欠缺,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如何对青年大学生就业进行全方位的正确引导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更受到了与之有着休戚相关的利益关系的青年大学生群体的热切关注。由于基本法律知识的缺失而遭到用人单位恶意克扣薪酬、降低待遇条件或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遭到可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责难,是广大青年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最为深重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便是针对如此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其独到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应当能够赢得广大青年大学生的欢迎,而其基于深厚法律专业性和务实性也应当能够帮助广大青年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真正为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强劲助力。
从就业工作实践来看,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主要原因在于防范意识不够。因此,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应当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涵盖学生就业求职全过程。在指导过程中要本着“管用”的出发点,注重实效,力争能够解决大学生就业求职过程中、甚至包括就业派遣后一段时间内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刚刚就业的大学生,只了解法律上的实体权利是不够的,因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是由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的。许多人由于不能掌握程序的规则,使原本在实体上应当保护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发生劳动争议时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也应成为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重要内容。
从大学生就业求职实际来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双选”、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报到等就业环节,对毕业生合法权益保护来说比较重要,也往往在这些环节中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应当涉及学生就业全过程,形式多样、不拘一格。
  择业阶段,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还未形成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阶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求职阶段。这个阶段的侵权主要表现在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的侵犯。这一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信息虚假问题及以录取为名乱收费等问题。
  签约阶段,即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这一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对接不一致等问题。
  就业报到阶段,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这一阶段就业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具体表现为薪酬问题、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等。
试用期内纠纷,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以试用期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及不合理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时效问题,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是自权利被侵害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仲裁程序中被认定超过申诉时效,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也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大学生求职就业不仅仅是找一份工作这样简单,它所折射出的现象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良性发展的问题,只有在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大学生就业市场才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