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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室、语音室、机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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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室、语音室、机房管理条例

 

一、设备入帐、调拨、报废方法

 1.电教室、语音室、机房采购或从总务部门领取设备后‘应记人收物流水帐册,并注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来源.如有说明书,应留档保存。

 2.根据流水帐目,按照教育局统一编号要求,对各类设备进行编号,并建立分类帐日.对固定资产,帐目要作出标记。

 3.注册设备如不合教学需要或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坏.可按规定审核手续进行调拨或报废处理,调拨或报废后,该设备从分类帐中注销。

二、设备借用规定

 1.电教室、语音室、机房所属各种设备,只供校内教育教学使用。如有必要,经有关处室同意后,教师可借用部分设备,但随用随借,用后及时归还。

 2.借用设备,一般须当日归还,有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待批准后方可延长借期。借用设备发生故障,需及时向有关处室反映,不得擅自拆修,否则作人为损坏处理,需酌情赔偿。

 3.录像机、录音机等设备,限在校内借用,未经有关处宝批准不予外借。

 4.音带、惨带、光碟只供教育教学使用。

三、软件制作规定

 1.电教中心软件制作系统只为本校的教育教学服务。

 2.凡需拍摄录像、照片应报校长办公室批准,并与电教中心预约。

 3.凡需制作教学软件,教师应与电教中心预约,电教人员应积极合作。

 4.学生录制教学录音带,需要集体办理,并支付录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