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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校园良好秩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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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1-19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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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校园秩序和建设文明校园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所有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生、进修生等。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促进校园安全稳定。
(一)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学习、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正常秩序。
(二)不得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实施其它干扰和破坏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演讲等活动,不得鼓动、串连、要求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到学校或国家机关进行非法的上访、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冲击、围堵办公场所的活动。
(四)应当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一)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有关部门许可的地点。
(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三)悬挂横幅、气球,张贴标语,设置拱门等,应当经校园秩序管理部门批准,特殊场所或路段需同时报请政府城管部门批准。
(四)在校内设置临时性建筑物,需经校园秩序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永久建筑物,需经学校基建规划部门批准。
(五)在校内公共场所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门审批。
(六)申请场地进行各类活动的,需经过有关部门同意。
(七)禁止在校园内经商。
第五条 学生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学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一)爱惜学校水电设施,不得拆卸、调换和破坏。
(二)安全用电,禁止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
(三)爱护消防设备,不得损毁和挪作它用。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举行如下活动,应当按规定报批。
(一)举行集会、讲演等室外公共活动的,组织跨校性活动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600的,组织者应当提前72小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组织者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维护校园秩序、建设文明校园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