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实训基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办法
一、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者属于非责任事故,按本规定第四章有关条款处理,若属于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出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者;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而操作者;
5、实践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借给外单位,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回家者;
7、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损失者;
8、其它责任事故。
三、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者),应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原配件,不致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者,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且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情况,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的,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四、对于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特别是可以作为私人使用的,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旧价值,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参照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
六、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属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属非责任事故的必须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如属报损、报废的按本规定办理;属于丢失的,立即向保卫处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