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课务安排和调课制度
一、课务主要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条例和本校实际情况安排,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对有特殊困难的教师予以照顾。
二、课表一经排定发给教师,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如有技术性错误除外)。经解释说明后仍拒不按课表上课又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如对课表安排有意见者,应报告教研组长,并由教研组长上报教务主任,研究斟酌办理,原则上开学两周后不予变动。
四、教师如有特殊困难或对课务安排有特别要求,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书面报告教研组长,并由教研组长签署意见后,请示教务主任处理。
五、教师调课必须持教育行政、教研等主管部门的正式会议通知,半天以内的向教导主任请假,一天的向副校长请假,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教师参加其他非教育行政、教研主管部门的会议的请假,根据时限由校长或副校长批准。
六、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如有私自调课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