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每年的12月是国家确定的宪法宣传月。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核心、基础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作为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式,其积极有效的调控作用,曾被中外先贤所推崇。《管子·明法》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任法》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在人类社会的最早期原始社会,部落、氏族之间的争端、人们之间的争执,一般都要通过暴力来解决,这常使一个氏族或部落灭绝。在从蒙昧走向文明的原始社会末期,无节制的暴力和战争逐渐的被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和赎罪所代替。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避免在相互循环的暴力冲突中造成人身与财产的无谓毁损和社会秩序的动荡,法律就逐步成为代表国家缓解或解决社会纠纷的渠道和手段,甚至是最终的、唯一的渠道和手段。 而在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中,宪法又是根本大法,它决定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制度,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常常在法律文本的起始看到如此的描述:依据宪法的某一原则规定,“制定本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为了防止封建主义复辟,保持国家的稳定,制定出来的根本大法。可见,宪法在巩固国家政权,固化社会基本制度,维护国家稳定中的核心作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政治基础。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的作用就在于把绝大多数人在跟本问题上的共同意见和共同主张记录下来,这就是我们立国的基础。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动摇,国家就会发生混乱。宪法还广泛的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如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劳动权利等,这些权利都要求国家要制定政策并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证实现,因此,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在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宪法是我们全部法律的核心和基础,是法制统一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现行《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弘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载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突出了宪法的人权价值目标,在宪法总纲之后,我们即以专章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表达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关于人权: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了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三大自由权;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倡导的主要是社会权利;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倡导的主要是集体权利,包括各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具体地说,人的基本权利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在人权的所有内容中,最基本的就是生命权,因为失去生命权,人权的所有其他内容就会失去基本依托,成为无法现实的“空中楼阁”,所以说“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因此,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在新疆,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是实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前提。新疆的各族人民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重要内容的人权,必须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基础,这是被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了的。只有在和谐有序的条件下,新疆各族人民才能全力以赴投入建设事业,追求繁荣发展的幸福生活。我们才能实现后发赶超,各项经济社会建设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而一旦出现社会的动荡,稳定的社会环境遭到破坏,经济社会发展就将遭受重大损失,不仅会延缓发展目标的实现,甚至可能出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倒退,各族人民对幸福生活的期盼和追求就将遭受挫折和打击。这其中,对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秩序造成最大破坏的无异于以暴力制造社会恐怖事件。
这里所指的暴力是指以残暴的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强暴行为。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因素中,暴力是对社会秩序的最大破坏。人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暴力是人民的灾难。
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中,今天的伊拉克曾经是两河流域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这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的国家。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使得这个不大的国家人民生活富裕。但从两伊战争开始前的国内暴力事件不断,直到两伊战争、两次海湾战争,内、外暴力使得这样一个有着丰富资源的国家变得如今天这样国家动荡,社会无序,人民生命安全失去基本保障,安宁幸福的生活更是无从谈起。
让我们更记忆犹新的是2009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市的打砸抢暴力骚乱事件。2009年本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令人振奋、充满希望的一年。受到国际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以来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由于国际贸易市场迅速下滑,国内经济发展严重受挫。而新疆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在国家产业结构整体发展中独特定位,新疆周边国家经济社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这一切都使得我们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有利于我们深化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国际油价的持续波动,国内煤电油运供求状况发生变化,为新疆加快推进石油石化工业、煤电煤化工以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迅速展开新型工业化建设创造了良好契机。二是有利于我们开拓中亚、西亚、南亚、东欧及俄罗斯市场。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对外出口受到欧美进出口市场急速压缩的较大影响,对外贸易整体经济下滑。而新疆周边与我接壤国家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与其开展外贸往来,新疆占据了得天独厚的有利位置。三是周边国家资源开发利用与我优势资源转化战略结合,有利于开辟我国能源和战略资源陆上大通道。四是有利于我们加大基础设施和薄弱环节建设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保持一个较长的快速发展期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加之09年的新疆恰逢天时、地利、人和,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干旱后,迎来了充沛的降雨,植被状况极大改善。雨水带来的降温,使得入夏的新疆气候宜人,与全国大多数省区的异常高温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雨量的充沛也使得新疆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水草肥美,风景如画。09年的第一季度,新疆的GDP增长水平达到了6.6%的增幅,高出了6.1%全国平均水平。
面对新疆千载难逢的大好发展形势,以热比娅为首的民族分裂势力不甘心失败,更不愿看到新疆各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安宁、幸福的生活,他们极尽造谣生事之能事,以一起治安群体事件为借口,捏造事实,在网上发表煽动民族分裂的极端言论,并不顾基本事实与廉耻,将网上疆外,甚至是境外的一些与新疆毫无关系的图片移花接木,借助一些西方媒体,大肆渲染所谓维吾尔人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侵害,号召“维吾尔青年采取大的行动”。在热比娅一伙的直接煽动挑唆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预谋组织下,一起骇人听闻的暴力犯罪事件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了。这起事件造成了197名群众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被无辜剥夺,1600多人的人身健康权遭到残暴侵害。
7.5事件的发生还极大的影响和破坏了新疆经过多年努力创造的大好发展形势:仅在7.5事件发生后的两天之内, 旅游业就已接到报告:退团者达8.5万人,待开发的旅游旺季市场更是严重受阻,损失难以估量;帮助农民特别是帮助自然环境条件较为恶劣的南疆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增加收入的特色林果业这一季节性、时效性非常强的主打产业销售严重受损; 7.5暴力事件还使得新疆社会稳定形象严重受损,一些大宗、长项的国内外投资者表现出犹豫、观望,甚至有少数已投资者准备撤资、压缩投资规模;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使整个社会产生了心理鸿沟,消弱了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不难看出,丧心病狂的暴力犯罪行为,搅乱了新疆团结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破坏新疆各族人民安宁、幸福的美好生活。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煽动、组织的暴力恐怖犯罪已经造成了数百人死亡,数千人伤残。这让我们又一次深切体会到:没有稳定就没有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是对新疆社会有序发展、人民生活安宁、乃至国家法治进程的最大破坏,更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和新疆各族人民基本的生存发展权的无情摧残和粗暴践踏。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要保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全面实行法治。因为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之下,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国家意志的体现,遵守宪法,实行法治也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从最初的同态复仇到实行法治,通过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类走过了数千年的漫长岁月,历史和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任何时候一旦宪法和法律不被信仰和遵守,社会秩序必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必深受其害,人权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保护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共同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就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只有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才能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发展权提供稳定的内部环境;用国家强制力量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以保障各族人民享有生命健康这一最基本的人权,这不仅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的严肃的国家责任。依法严惩暴力犯罪,是依照宪法,践行对人民权利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对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成果的尊重,是我们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
2、弘扬国家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宪法精神,坚决打击极端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
信仰是世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选择和持有,是人们对于世界及人生的总看法和总方针,是人的心灵被某种主张、或说教、或现象、或神秘力量所震撼从而在意识中自动建立起来的一套人生价值体系。信仰从本质上可分成两类:即有神论信仰,如宗教信仰;无神论信仰,如政治信仰。由于信仰具有的生活价值的定向、社会秩序的控制、社会力量的凝聚和行为选择的动力等功能,故而能够成为社会成员间的一种精神纽带。伊斯兰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信仰之一,在新疆的13个世居民族中,有10个少数民族群体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依照我国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定,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受到我国《宪法》的保障。但必须全面、准确的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含义: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是自主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他人信仰或不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其他公民;国家所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宪法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又具有一致性。每一个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是尊重或不得干涉他人对信仰或不信仰、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选择。否则,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践踏。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仅在新疆,现有清真寺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余人,完全能够满足新疆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但我们坚决反对极端宗教势力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在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全国各民族大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同样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神圣职责。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每一个公民要享受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以此来保障他人和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的得以实现。
正确认识和区别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与极端宗教势力打着信仰宗教的名义进行的非法甚至是犯罪活动是实现《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关键。近年来,由于极端宗教势力利用信教群众虔诚、朴素的宗教感情,混淆视听,进行非法甚至是暴力恐怖活动,使一部分人对合法的宗教活动及《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产生了误解,认为:伊斯兰教是暴力性的宗教;穆斯林是有暴力倾向的群体。其实,“伊斯兰”这一概念的本意使顺服、和平的意思。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记载,真主的99个美名中就有一个叫“和平”;麦加天房中有一道门是“和平门”。而对穆斯林则注解为:给予众人和平,通过拯救他人,奉献自己来播撒内心和平和幸福的信道者。圣人穆罕穆德说:“仁慈的安拉慈爱仁慈的人,所以你们慈爱大地上的一切,安拉就此爱你们。”而极端宗教势力却以宗教作为幌子,违背正常的宗教教义,宣传极端宗教思想,无视民族历史和优良传统,倡导甚至强制人们穿戴所谓宗教服饰。他们曲解甚至严重违背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宣扬所谓的“圣战”,非法干预婚姻、教育、行政。2012年6月6日在和田市西子花园小区2栋1单元502室,极端宗教势力和暴力恐怖分子组织54名儿童进行地下学经和“圣战”培训。在眼看非法行为即将败露时,竟然不顾几十名儿童的生命,引爆事先准备好的爆燃装置发生爆燃,引燃汽车爆燃装置。是广大民警奋不顾身冲入火海,救出53名被暴徒控制的学经儿童。极端宗教势力假借宗教之名,挑起民族仇恨和宗教争端,不仅对不信教的各族群众实施残忍的暴力,残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向一些虔诚的穆斯林举起了屠刀。1993年8月24日数名暴力恐怖分子持刀将拜城县大清真寺主持阿不力孜大毛拉刺成重伤;1996年3月22日他们又将新和县伊斯兰教协会副主席、清真寺副主持阿克木司地克阿吉枪杀于家中;1996年5月12日,喀什市艾提卡尔清真寺的主持,全国伊斯兰教协会常委,已经70多岁的阿荣汗·阿吉,在自己的家门口被砍成重伤。他们的所作所为早已背叛了教人向善的宗教教义,成了名副其实的暴徒。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其行为严重侵害人权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正是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信仰作为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漫长过程的历史产物,已经并将长期存在。企图在短时间内消灭宗教的思想是极为幼稚的,而新形势下倡导宗教理性和宗教间的和平对话,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是当今世界的国际共识。江泽民同志在 1993年11月7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唯心主义、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只有在正确认识宗教长期性的基础上,全面理解和把握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准确含义,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
“保护合法”是指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依法予以保护。在新疆,这对于实现广泛团结各族信教群众,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宗教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我们区别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制止非法”是要求对于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场所、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的活动,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出版非法宗教出版物、进行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等予以坚决制止。准确认定非法宗教活动主要从主持教务的人员身份、参与人员身份及主观意愿、宗教活动的场所、讲经解经的内容等方面把握。
“抵御渗透”是强调:要不断提高各族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警惕和抵制宗教极端势力通过鼓吹“神权政治论”、“宗教至上论”、“异教徒论”、“圣战论”等宗教极端思想,为挑起民族仇视,制造民族分裂,组织暴力恐怖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发动。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往往是一个较为隐蔽的过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来对待极端宗教思想的渗透活动,时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打击犯罪”是要求对于那些以宗教为掩护,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主张,煽动、组织分裂恐怖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在新疆,这类活动当前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参加“伊扎布特”、“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团伙的活动;组织、策划、实施各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宣扬以《古兰经》为根本大法,以宗教为掩盖抵制或干预国家司法制度或行政管理等。
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各族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这并不是《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例外,恰好相反,正好反映了我们每个人对信仰的自由选择。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共产党人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这与宗教的有神论信仰是背道而驰的。一个人既然做出了自己的政治选择,选择了信仰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再选择信仰宗教而违背自己对共产主义的庄严选择,否则就意味着对信仰双重的背叛。
三、 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法精神,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表明,在国家的组织形式上,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节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国家基本可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设立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而复合制则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联邦国家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级关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而邦联则是一些主权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目的,已签订国家间的条约为基础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共同纲领》中,中国共产党和具有最广泛代表性的各民主党派就选择了建立独立、统一的单一制多民族国家。1953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一国家结构形式固定了下来。我国选择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原理,二是遵从中华文明沿革的历史事实。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包括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元、清等朝代,各民族在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生活,水乳交融。三是中华民族光辉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去过新疆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的人都看到过千佛洞门前矗立着古龟兹国师鸠摩罗什的塑像,他的宗教改革学说不仅为中国汉传佛教奠基,使其与南亚佛教、藏传佛教形成世界佛教三大支柱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而且还开创了语言翻译由直译到意译的先河。这就是民族文化融合的一个典型例证;四是新中国建立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也决定了我们必须选择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在确保国家独立、统一,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实现各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事实证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各地可以中央第二次对口援疆会议以来,新疆发生的历史性变化为例)。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国家的统一是发展的前提,国家的发展和强盛是每一个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和发展、繁荣,任何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会失去基础。远的不说,就以2011年“阿拉伯之春”以来,在一些国家如利比亚、叙利亚等发生的内部分裂、外部干预导致国家内乱、社会无序、人民生命安全难以保障的现实,就足以证明。利比亚位于非洲北部,北临地中海,全境95%以上地区为沙漠和半沙漠。石油储量世界第九,非洲第一,原油产量占全球份额2%。1981年,利比亚人均国民收入即达到1.1万美元,成为非洲最富裕的国家,即使在遭受西方经济制裁多年后,也是非洲生活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国民享受义务教育和完善的医疗体系。 而2011年3月19日,美军实施“奥德赛黎明”行动,位于地中海的导弹驱逐舰向利比亚发射巡航导弹,一场由利比亚本国人民引发的利比亚骚乱,经过一个多月的演变,成了法英美主导的多国部队与利比亚的利比亚战争。直至今日,利比亚民众所面临的仍是种族冲突的枪炮声不断、社会秩序难以恢复、就业无着、生命安全不保的动乱状态。今天,分裂动乱中的叙利亚也是如此。历史的事实反复证明:无论任何国家、民族,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正是基于此,我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我们就要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分裂破坏活动按照中国参加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上海合作组织所下定义:民族分裂势力是指从事对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政治框架的一种分裂或分离活动的团体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是反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政治力量。
在世界范围内,任何独立的主权国家,都是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国家政权的第一责任,无一例外的把在本国范围内发生的分裂国家、民族的行为,视为对国家民族的最大危害来加以遏制和打击的。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就是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也就成为了宪法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任务。在我国,一切企图制造事端、分裂祖国的行为,都是与人民为敌的行为。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于不顾,通过传播宗教极端主义主张作为思想基础,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肆意触犯国家法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残害他人生命健康、制造社会恐怖气氛,最终的险恶政治目的就是把新疆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这无疑是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最大的破坏,如果我们容忍“三股势力”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就是对法治国家根本大法的违背,就是对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各族人民切身利益的不负责任。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实行法治的国家都不会容许这种危害社会、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分裂恐怖犯罪行为。因此,依照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03条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来说,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的环境中,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一定的权利,必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条件。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作为祖国大家庭的一员,在享受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发展环境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觉的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范围以内。同时,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积极的同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三股势力”破坏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生活的分裂恐怖行为做毫不妥协的斗争,这也是文明社会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