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培训会材料之一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沟通交流关于依法治校方面的有关问题。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今天我就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交流以下几方面关于依法治校的问题。
一、依法治校的本质精神和所应依据的“法”的范畴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 学校名称、校址;(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五) 教育形式;(六) 内部管理体制;(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 章程修改程序;(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依法治校中提到的“法”,是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它包括四个层次的 “法”,第一层次: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层次: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第三层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与规范,比如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文件,就属此范围。第四层次:学校章程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虽然不具有严格的法规意义,但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规定,通过校内的民主程序而制定的,反映了学校师生的共同利益,是法律法规在规章制度中具体的体现,在学校的内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在这里,大家要摒弃一个误区,那就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法院审理教师与学校、学生与学校的争议中,很多要适用的就是学校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依法治校并不是要我们简单的遵守“法”,而是重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强调将“法”的精神渗透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处理大学内部事务的主要依据,每一管理者要有法律意识(法制意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规则觉醒。拥有法律意识的首要表现,就是要清醒地意识到每个行为与每件事情都有它必须遵守的规则,理解、接受并遵守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远比漠视或者违背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更为理性。2、权利意识。两个层面。一是,实施任何行为,要想到对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实践中存在大量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1) 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学校可能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校园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或有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上体育课摔伤或致残;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残等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措施不当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校内属公共场所,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侵犯学生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所享有的专用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利益维护权,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学校为了宣传需要,会大量采用优秀毕业生肖像用于校园宣传橱窗、网站以及招生资料宣传等,若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对本人的肖像权的侵害。某学院绘画专业课上,老师临时让一位学生甲当画像模特,甲同意了。后来乙学生绘画甲的肖像画获奖,学校和乙都利用该肖像画进行宣传。学生甲认为学校和乙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并未授权学校和乙对甲的肖像除了在课堂实体临摹之外的授权使用,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犯。这两个案例说明,生活中看似没有问题的行为,其实就存在侵权的情形。目前高校已有类似的学生肖像权法律纠纷多次发生。3) 学生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手机、电脑等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高等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由于安全保障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而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学生财产权利亦受到侵害。上述情况反映了高校在管理中的错位,把行政管理意识带入了民事管理,忽视了学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而现在的大学生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学生维权活动的频发。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存在。这一点大家并不难理解。但是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的是:权利与义务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一定具有同时性;也正是那些不具有同时性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我们忽略,从而让我们受到更大的损失。有些事情,可以让我们当下就获得权利,但与此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没有马上向我们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义务的权利,从而过度地要求权利,但最后却让我们必须也承担过度的义务。有些事情,需要我们现在就承担义务,但与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权利的义务,从而过度地拒绝这些义务,当然也就过度地放弃了与之相应的权利。比如我们高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的前提是绩效考核。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只有义务的体现,老师认为严格的绩效是没有权利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懈怠履行,拒绝义务,那么等到领取绩效工资的时候,工资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管理工作中,授权或分权是一门艺术。学校的各级都要有相应的授权或是分权。在分权的时候,有的人只想着自己的权利大一些,再大一些,恨不得所有的权利都在自己手里。殊不知,权利越大,责任就越大,前期过度的要求了权利,那么等到承担责任的时候,必然也是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对于权利与义务大家时刻要有清醒的认识,权利与义务是对应存在的。3、程序合法意识。程序的正义,才会有实体的正义,这是出现在媒体上频率比较高的法律词汇概念。我们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4、证据意识。在法律面前,决定一件事情真实性的,并不是我们知道与否,而是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所以依法治校的一个必要内容就是,发生的一切,学校都有证据可以证实。
二、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理解了依法治校的本质,那么依法治校的法治精神如何体现出来,就是依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如何建立、健全、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厘清高校的法律地位。学校作为一个社会主体,需要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对高等教育有领导、管理、监督、组织评估的权力
#高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
#以上是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高校管理者对外以学校的名义,与各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发生的法律关系
#以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办学行为
#以买卖、租赁、借贷、加工承揽、保险等为内容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依据《教师法》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进行管理奖惩的权力
#教师依法享有的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既包括以聘任合同为基础的平等法律关系,也包括法人组织内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学生依法享有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有的涉及法人组织内部的管理法律关系,有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可见学校在社会可以处于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在这里对高校制度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是行政法律关系。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一案”的判决中写道: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 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 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可见,法院是以授权行政主体的理论来解决高校行政主体问题的,即认为高校属于我国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此高校可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明确了高校的法律地位,我们还需要明确高校应当规范的行为
1、依法规范高校办学行为
#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健全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保证办学的发展规划、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高校管理行为法治化指必须运用法制手段,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规范人事与教师管理
规范学校财务与后勤管理
规范学生和班级管理
规范校园安全管理
规范行政管理人员职责
规范教师行为
规范学生行为
基于高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1、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那么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在我们讲的这里的“下位法”,就是我们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扩展性的说法。在《立法法》里面的下位法可不是我们说的规章制度。这里的“上位法”,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第一、第二、第三等次的“法”。这里合法性审查包括两种,一种是: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法院行政诉讼中,法院会主动审查学校做出的具体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不符合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冲突,也是我们高校在当前的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见的高校违法行为是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罚款行为是违法的。学生因为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学生赔偿,但是没有权力罚款。借书不还的、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损害学校财务的等等,都不能罚款。我们可以换一个概念,用“责令赔偿”这个概念替换罚款,解决学生侵犯学校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个立法技巧问题。
另一种是:学校在制定制度时,根本不考虑依据什么上位法。比如对于进口产品采购,财政部于2007颁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在2008年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但是很多高校在制定采购制度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个《管理办法》。这也是违规的。高校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充分的掌握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前期学校给律师发了好多的文件要求律师把关,真的是工作量很大,我们不但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还要查阅大量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文件,关键是这些文件都是要律师自己去寻找的,重要的是还要审查文件的时效性,很多政府文件是在五年就要自动失效的。这是很繁琐又巨大的一项工程。律师之所以这样把关,就是要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负责。
2、合理性。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合理行政”的执法理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所谓高校遵循合理性原则,是指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不能因为学生有什么接吻之类的不文明行为就开除等等。这实际是对“从严治校”这种管理理念的限制,从严应该有度,“度”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不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而侵犯教师、学生利益。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单审查文件的合法性,也审查文件的合理性。
3、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依法治校的程序正当主要是指高校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依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回避权和救济权。我国确立了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具有合法性。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是否实行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对于学生的管理,我们更强调学生权利的维护与学生权利的救济。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做出的处分决定,剥夺学生申辩权、陈述权的决定都将无效。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发生的学籍、学位处分诉讼中,案件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在提示高校,程序的正当性直接影响到高校行为的有效性。
4、稳定性与严谨性。规章制度不能朝令夕改,这样会让执行者无所适从,所以制度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制定制度。制度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不应该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这都将有损制度的威严性和执行力度。制度的稳定和严谨性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的沟通协商,不能出现制度打架的情况,更不能各自为政的制定制度,不管相关衔接对口部门。制度的严谨性还体现在,构建制度时,要考虑制度体系的建立,一定是相关配套的制度同时实施,才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高校推行绩效工资,那么这个薪酬制度对应的是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应的是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对应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权限制度。如果单纯的施行绩效工资,没有其他的制度相配套,那么,绩效工资就是纸上谈兵,根本不能实施。因此对于同一个范畴的事项,以统一制定一个系统的、严谨的规章制度为宜。
5、可操作性。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如果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可操作性很差,那么,这样的制度,定了等于没定,形同虚设,没有意义。
三、如何落实依法治校
1、首先管理者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我们高校的老师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有非常高学历,但是在法律方面,没有法律意识,办事不考虑法律后果。不学法,不懂法,这是很可怕的。曾经办理过一起中学的挪用公款案件。财务科长将学校的120万元打到了妻子公司的账户上,妻子的公司急需用钱,借用几天。后来东窗事发,挪用公款罪定案。检察官问他知道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吗,说不知道,不懂。为什么挪用公款啊,怕老婆。老婆说用几天就归还,不敢不让用。还有一个财政局长玩忽职守的案件,县里为了发展县经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通知财政局,要财政局为县经济发展助力。财政局长召开班子会,确定由财政局下属的信托服务部为21家县企提供了借款融资担保,后来给财政带来一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以玩忽职守罪被诉至法院。很多人认为局长是冤枉的、委屈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局长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办理担保的。但是《担保法》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国家机关是不允许对外担保的。作为财政局长,这一点是明知的,即使是班子会研究决定,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局长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后来这个案件经过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请示,不但构罪,还是作为反面教材进行重判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非法披露信息罪”。猛的听这个罪名,好像与老师与高校没有关系。但是我念一下条文。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你在向第三方提供学校人员信息情况的时候,要慎重了,弄不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2009年的处理了山东 某地方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的案件。当时山东某地方学院的下属分院与社会人员姜某联合办国际预科班。招了二百多名学生。在上学期间,某学院提供老师、场地、食堂、饭卡,姜某给学校交纳一定的费用。后来,因为学生打架,某学院将这批学生集体清理出校。这时学生们才知道他们不是某学院的学生,学生联名告状,告到山东教育厅、教育部,理由就是高校诈骗。后来这个案件以姜某涉嫌诈骗为由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学院负责退还学生的一切费用为结果处理了。经济受损是小事,但是这个案件的政治影响对学校是在五年之内都消除不掉的,对于当时的具体经办人,政治前途就是毁于一旦了。这个案件,学校的错误就在于没有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在办学过程中,没有清晰的界定自己的主体地位,并依法向学生作出有关的说明,同时办学过程中,存在误导学生的行为。这些案例说明不懂法的后果严重性。
懂法,不守法,更可怕。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有这样的判断——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类型上。还有就是玩忽职守罪案件数量上升。曾经和省反贪局沟通过一个观点:每一个享有管理权的人,都是走在法律的刀尖上,一不小心就会划伤自己。他们都很赞成。这么多年的办案实例告诉我们,很对的贪腐案件不是因为贪腐双方反水案发的,都是因为其他不相干的事情被发现的。最近处理一起国企职工信访国企非法交易土地,损害职工利益的事件。后来检察院介入调查,土地非法交易问题没有查出问题,倒是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六位同志被请到检察院,有四位被留下了,被留下就说明初步构罪了。他们怎么能想到2007年的事情,到了2011年因为职工信访案发了?还有最常见的就是建筑工程里面,包工头们散伙分钱的时候,内部出现纠纷,然后互相揭发合作时的非正常支出,相关人员被牵扯出来。所以贪腐案件的发现更多的是蝴蝶效应的结果。有过贪腐行为,就向搂着炸弹,不定什么时候就爆炸了。这个案例说明不遵守法律的后果。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我们也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一个中学生说家里有急事,需要立即离校,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也没有按照学校的请假制度履行手续,就让学生走了,只是让学生回来补手续。学生在回家路上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学生家长以学校没有履行请销假制度,疏于管理,使学生脱离学校管理,又没有及时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导致学生死亡,要求学校巨额赔偿,并要求学校对班主任予以行政处分。最后学校只能是赔钱、处分了事。这个案件中,如果班主任能够严格执行学校的制度,学校是不会有任何责任的。就是因为自己的自作主张,违法制度,给学校、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通过上述案例,大家应该理解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了。
2、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切实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上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切实执行。这里其实就是高校的执行力问题。这方面我只懂一点企业执行力的问题,高校的我不敢妄言。我看过李院长关于精细化管理方面的文章,提醒我在企业管理中施行精细化管理,我在三个集团公司实行了精细化管理 ,收效显著。这就是执行力的一个管理。在这方面我不多说了。这里我要说的管理者对依法治校的心态问题。很多人认为依法治校是一项工作,一项政治任务,与自己切身没有什么关系,应付差事的对待。这是大错特错了。依法治校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你的权利能否被保障,你是否会构成犯罪,就在制度的执行中。曾经办理过一起学校的玩忽职守案件,学校规定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办事程序,当事人却无视规章制度,越权办事,最后给学校造成觉得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他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人说我不办事,总不出错了吧。那也是错误思想。如果翻开《教育法》、《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可以看到很多不作为的行为都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消防、建筑都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即使你退休了,当年不依法办事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和你相关联的人员也难辞其咎。管理者只有把心态摆正了,正确认识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各项制度才能更好的落实到位。
3、日常工作中培养证据保全的工作习惯。
当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处体现时,高校做出任何处罚或处分必须依据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可以为管理举措提供有力的佐证,也可以有效应对学生的申诉和法院的诉讼。尤其是在履行行政主体职权时,如果在被诉至法院后再收集证据,就会被法院认为证据无效,判定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据,而导致高校败诉。
在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涉及纠纷时,也是依靠证据处理案件。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出事故案例就像我们说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大家应该知道基本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规则(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高校负有举证证明行为合法性的全部责任,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证据收集规则(调取证言主体适格、人数两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鉴定机构依法委托、证据形式要合法等)、证据采信规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行政案件不能采信,民事案件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我国领域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如视听材料的剪辑);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证据保全规则等。证据规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不能详述。在此大家要掌握收集和保存证据要符合“三性”要求:及时性;全面性;合法性。学校在从事各项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事先保留好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活动和工作呈同步状态的,活动和工作进行到那个阶段,证据保全就应当同步进行到那个阶段。如活动进行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材料要妥为保管、学校规章制度要对学生进行明示的材料等。同时在纠纷发生过程中,也要注意收集证据。纠纷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要高度关注的过程,以免事过境迁,无法找到有关证人,或者证人因为时间原因所陈述的的原委和经过各执一词,事实情况难以掌握,证据证明力下降等。
四、遇到突发事件,高校应对思路
1、预防机制角度讲,制订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的防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比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应对学生集体事件的预案、应对学生意外伤亡的预案等等。要明确流程、明确责任人。等到突发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建议对各类案件要有规范的流程,要有指导性意见。
2、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有快速反应机制
首先要执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发现事态的人,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尽可能的证据保全工作。不能说发现了没觉得这件事我的工作范围没有关系,而置若罔闻。发现学生伤亡事故的以第一时间抢救人员为原则,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现场。
第二,快速了解事件原委,掌握事态的严重程度。情况严重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通报,比如教育管理部门、市政府、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学生伤亡的,要指派专人在第一时间通知亲属,并保全通知亲属的证据。委派合适人选与当事人接洽,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化。如果有媒体介入的,对媒体要有策略的接待,既不能拒之门外,也不能和盘托出。可以以学校正在全力查清案件事实,目前情况不明朗,负责任起见,目前没有具体信息向媒体透漏,等学校初步掌握情况后,一定接受记者的采访。在事情没有弄清楚前,请媒体暂时不要报道之类的公关言语进行稳定媒体。同期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根据事态等级以及当时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态升级,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措施:
1.请聚众人员推举5人以下的代表进行沟通;其他人员尽量疏散离开学校的重要位置,如校门口,办公楼,教学楼等重要位置不能长时间滞留人员。
2.关闭通道、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在现场观看、起哄等;尤其是学生,要尽快隔离到看不到现场的地带,避免引发学生参与到事件中,避免学生出于好奇,手机拍照然后发到网上去等扩大消息范围的行为。
3.出现暴力等方式冲击办公场所、现场或者威胁到教职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报告110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保护教职工人身安全;
4.当发现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学校的监控中心,就要第一时间将监控设备尽可能的切换到事件现场,全方位录像。通过音像监控设备将事发过程录音、录象存档,以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5.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反映,及时做好安抚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尽力化解矛盾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要求等,要注意慎重表态,以免造成事后工作被动。与当事人谈话,要讲究方式方法,谈话的内容很重要,同时语气、态度也很重要。你谈话内容是对的,可以因为语气、态度不符合当时的环境,也会引发矛盾或是加深矛盾。
第三、汇总各方面信息,快速确定后期的工作方案。同时关注网络内容,有无不利报道,及时处理。
学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既不惊慌失措、无所适从,又不拘泥刻板、恪守教条,而是要理法兼顾,沉着冷静,适时应变,应付自如。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要坚持疏导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
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三忌”:一忌超越权限的应对;二忌耽误时效的应对;三忌不按程序的应对。
一忌超越权限: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到学校的校长老师不能优柔寡断,但同时也要切忌鲁莽、盲目拍板定案,要在周密地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作出决断。要求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要坚持领导负责制,以避免分散指挥和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也要求校长和有关人员要按照预案的要求,不要超越权限。
二忌耽误时效:发生在校园的突发事件,常常需要马上作出决断,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校长和处理事件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临机处置”的权利。现在发生在校园内的突发事件中,丧失处理的最佳时机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学校发生了患病和受伤的学生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而危及生命;还有些学校因为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不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又不说明原因,当事人由此情绪激动,引起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反应机制要快,不要超越时效,失去预防和处置的最佳时机。
三忌不按程序:岗位职责是预防和处置的实体要求,工作规程就预防和处置的程序要求。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时,无论是领导决策,还是解决问题的过程,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少学校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处理不讲阶段,决策不经讨论,应对不按程序,导致处理中矛盾增加,后遗症颇多。
高校要实现依法治校,必须作长时期、多方面的艰苦努力。不单是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上,还需要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做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刚才我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和大家沟通了依法治校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及落实的一些问题和观点。浅知拙见,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