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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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介绍
(1)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因此国家是历史范畴,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2)国家含义: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3)国家性质:又被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4)国家类型: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奴隶制国家、
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新型的)
2、我国的国家性质(即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主要是通过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
(2)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在政治上(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文化上(社会主义新文化);
(3)工农联盟为基础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与本质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占人口绝大多数人民是我国的统治阶级,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的手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4、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具有广泛性与真实性
(1)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一方面,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另一方面,民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5、 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1)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写入宪法。
第一、坚持人民民主的必要性。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专政的必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时代内容
6、 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有如下观点:
①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
②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③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④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7、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内涵: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③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3)政治自由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②内容: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重要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4)监督权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②内涵: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③监督对象: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④监督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⑤意义:公民依法监督,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克服不正之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8、 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公民的政治性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①重要性:国家的统一、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②要求:每个中国公民必须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国家领土以及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捍卫国家政权,与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坚决与反对一切民族歧视、民族分裂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
① 重要性: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②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①重要性: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②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应该做到:严守国家秘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协助和便利条件;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要增强民族自豪感;要增强民族自尊心;要增强民族自信心。维护国家荣誉应该做到努力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9、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内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表现: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②同时必须平等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在我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①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第一,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第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讲,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第三,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原因:在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2)要求: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10、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崇尚民主与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题
(2)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①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②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济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③参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④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要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关注我国的国际地位和作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也就成为了我们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