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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转正考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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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部分)
1、教师道德原则
(1)热爱教育原则;(2)教书育人原则;(3)为人师表原则
2、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
(1)人民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人民教师要有高尚的品德;(3)人民教师要有严谨治学、认真施教的作风;(4)人民教师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5)教师要有文明的仪表风度。
3、教师道德良心的含义
教师的道德良心:是指教师对自己的教育劳动中所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评价,是教师特有一种道德意识。
4、教师道德良心的主要表现
(1)对社会负责;(2)对学生负责;(3)对学生集体负责。
5、教师道德公正的含义
教师道德公正: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亲情时能做到坚持原则,公正正直,合乎正直,合乎道理,没有私心杂念。
6、 教师道德公正的主要内容
(1)坚持真理;(2)办事公道;(3)赏罚分明;(4)一视同仁。
7、扬州市教育局规范师德“五要”、“五不要”的具体内容
(1)要规范收费,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要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准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收受礼品、钱物,或办私事;
(4)要加强师德修养,不准搞有偿家教或擅自到校外兼职、代课;
(5)要认真执行减负规定,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商品。
8、教育部200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班主任工作(部分)
1、 班主任工作的主要原则
(1)热爱尊重学生的原则;(2)因人因境施教的原则;(3)在集体中教育的原则;(4)教育影响连贯性、一致性原则;(5)对学生全面负责原则;(6)言传身教原则。
2、班主任常用的工作方法
(1)说理教育法:说理教育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具体方式有:语言、文字的说服教育方式,运用事实说服教育方式。
(2)榜样示范法:榜样示范法就是以他人的高尚品德,模范行为和卓越的成就来影响学生品德的方法。
(3)实际锻炼法:锻炼法是组织学生按照一定的要求,参与各种实际活动,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的方法。
(4)情感陶冶法:情感陶冶法是通过班主任的爱,以情染情的迁移作用和借以一定的环境,以境触情,以境陶情的原理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熏陶、感化,使受教育者在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上逐渐完美化的一种教育方法。
(5)修养指导法:学生的思想修养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
(6)品德评价法:品德评价是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质按确定方向发展的一种强化手段。常用的品德评价法有奖励,惩罚、操行评定、定性与定量分析。
3、班集体建设的基本内容
(1)了解研究学生 (2)制定工作规划 (3)挑选和培养学生干部 (4)强化班风建设 (5)健全规章制度 (6)加强常规管理
4、扬州市教育局2007年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部分)
(1)中小学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①认真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②切实做好班级的管理工作。③积极开展班级集体活动。④密切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⑤努力成为沟通学校、家庭、社会的纽带。
(2)班主任管理考核机制
班主任工作列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职务评审晋升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工作档案,凡因个人原因未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凡班主任工作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在职务评审、晋升时一票否决。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部分)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
1、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
(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
(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制定)(部分)
1、教育的战略地位
教育法》和四条条款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一规定第一次用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的基本原则。
2、教育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原则(第三条)
(2)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3)教育应当继续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七条)。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5)公民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第九条)。
3、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现行学制分四个阶段。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合法地位。
6、建立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特权(第二十八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关于教师权益的保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等条款规定)
(1)国家依法律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职员制度,学校教育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部分)
1、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义务教育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义务教育的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5、义务教育实行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7、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8、经费的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9、教师的义务及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部分)
(1993年制定,1994年施行)
1、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的根本职责
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
3、教师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中小学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6、教师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教师医疗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9、教师聘任的原则
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部分)
(2006年修订,2007年施行)
1、未成年人概念及权利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的四个方面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遵循的三个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部分)
1、提出的重要历史任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新人。
2、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和实施目标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施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素质教育实施的阶段和范围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部分)
1、权利和义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2、 继续教育的周期和学时要求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第七、九条)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部分)
1、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的素质要求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知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良好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2、实施素质教育对德育工作的新要求
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
3、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要加强教学管理,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要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好学生课外活动。
4、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
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推动各地积极改革省级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报告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部分)

一、新课程改革的内容和具体目标
内容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这次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体现的课程功能、课程结构、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这六个方面的“改变”,即: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影响,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3、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改变课程评价过多强调甄别、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6、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课程结构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
三、课程管理
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四、新课程改革应建立的教学观
1、新课程中的教学观应体现课程与教学的统一,强调教学过程的开放性与生成性。首先教学内容不应仅局限于书本,要向生活经验开放,向自然开放;不应仅局限于技术层面的科学知识,应向人类的命运、道德层面及人的价值领域开放,向学科前沿开放。其次,教师和学生不是外在于课程,而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课程的创造者和主体,他们共同参与课程开发。
2、新课程教学观把教学过程看成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新课程强调,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之间双方相互交流、沟通、补充,在这个过程中师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
3、新课程教学观高度突出了过程与方法的地位。教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正确的结论,所以必须重结论。但是,如果不经过学生一系列的认识活动,结论就难以获得理解和巩固。更重要的是,没有以多样性、丰富性为前提的教学过程,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就不可能培养起来。
4、新课程教学观以人的发展为本位。传统的学科教学重认知轻情感,重教书轻育人,这种以学科为本位的教学是传统教学的缺陷。学科本位论的错误不在于学科本身,而在于指导思想。学科教学依然要体现和重视学科知识的特点,遵循学科发展的规律,但是一定要以人的发展为本,服从、服务于人的全面的健康发展。要关注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的情感体验,关注学生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五、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
转变学习方式是新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学习方式不仅包括学习方式,而且涉及学习习惯、学习意识、学习态度、学习品质等心理因素和心灵力量。学习方式转变的实质是教育价值观、人才观和培养模式的变革,对促进学生的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