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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知识
发布者:吾爱  来源:zhaojiaoan.com  

教育督导评估必须了解的知识
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督导评估---育督导部门依据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对教育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系统评估和价值判断。
* 校 训——读书、明理、做人、成才
* 办学思想——以人为本,人和求发展
* 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 教学理论——以人为本,因学思教,培养能力
* 教学模式——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师生互动
* 教学策略——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授之以法
* 教学观念——尊重人格,师生平等,亲师信道
* 时代特点——促进发展,教会学习,学会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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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对于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教育督导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为。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的督导活动是行使本级政府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权。
2.教育督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督导人员要依照有关教育督导方面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是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是运用教育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督导对象进行教育评估和指导的过程。
4.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教育工作。
一、教育督导的性质和任务
1.教育督导的性质
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教育督导既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育工作宏观管理的手段,也是改进政府教育工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形式和机制。教育督导与执法检查在检查性质、主体、对象和内容上有所不同。由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的教育执法检查,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政府加强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
2.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督导任务的一大特色。
我国基础教育事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各地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任务,地方政府也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同时对地方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强调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要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的情况;评价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帮助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对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教育督导的作用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对于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的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监控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办学全制改革不断得以深化。随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的实施,随着由单一的国家办学转向办学主体多元化,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地区教育行政的管理职能,以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职能相应的发生了转变。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正是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从制度上、组织上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控制起保证作用。
2.指导作用
教育督导不仅是了解情况的过程,而且要从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督导机构及其成员可通过反映、联系、建议等多种渠道和方法协助解决。可见教育督导对于改进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反馈作用
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于教育管理其他组织,掌握着大量的上下级的教育信息,一方面把上级的指示传达到下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使“上情下达”,同时将下级执行的情况以及下级对上级决策的建议或意见及时传递给上级有关部门,从而使“下情上达”,使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减免误会,提高管理效能。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向有关部门主动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参谋”作用。
三、教育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的基本职能,是依据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教育目标,对教育管理水平、教质质量、办学效益、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系统评估和价值判断。其目的是,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深化教育改革,优化管理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督促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和家长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教育督导评估的特点
1、教育督导评估具有行政指令特点
督导部门组织的督导评估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行为,具有行政的指令性。被评估的单位必须按照督导部门通知的要求,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督导评估组有权采取现场调查、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档这杂资料等措施。对违背教育方针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等情况,有权制止或限期改正。被评估的单位对督导报告中提出的的意见和建议,如无异议,就应认真整改。督导部门可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复查。
2、督导评估对象具有广泛的特点
发展教育事业是政府行为,是社会系统工程。《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这就是说发展教育事业和实现教育目标,不光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事,而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教育督导评估是督导部门的基本职责。所以,督导评估的对象包括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
3、督导评估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教育活动都有是围绕实现教育目标展开,并以此为宗旨。教育督导自然要以教育目标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科学标准所实施的教育活动及其效果作出的价值判断;为实现某一教育目标汽实施的教育活动效果。总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作用的结果。这就是决定了督导评估内容具有综合性和特点。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内容。包括普及程度、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对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向,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教师管理体制和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
4、督导评估具有监督和指导的功能。评估标准的制定和督导评估的实施。都必须以有关的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在督导评估中发现有违法乱纪背教育方针、政策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督导部门和执行公务的督导人员,有权实施监督的指导的职责。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指令性权威的保障。
5、督导评估具有终结性与形成性评估相结合的特点,更加注重形成性的评估
6、在评估方法上具有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特点
定量分析是教育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提高教育评估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也是督导评估中正在采用和更加重视的方法。但是,教育活动十分复杂。教育各因素之间的关系难以全部定量,所以要还采用定性的方法。督导评估采用定量的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督导评估中采用的问卷调查法、座谈分析法、专家判断法等,都是很有效的定性分析的方法。
7、督导评估上具有经常性和计划性的特点
五、督导评估工作的功能和作用
教育督导评估是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部门代表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在评估本身,而是通过对教育过程和教育目标达到的程度进行系统的评估和价值判断,监督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过程,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具体说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功能如下:
1、教育督导评估具有管理功能
2、督导评估具有鉴定功能
3、督导评估具有改进功能
4、督导评估具有激励功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