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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班主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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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对副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副班主任在教育管理和指导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作用,使副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更加明确,定位更加清晰,以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价值,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针对目前班主任工作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青年学生主体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为加强对学生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有效落实,正确引导学生发展,特设立副班主任制度。
第三条 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及年级辅导员对新生年级进行辅导管理,以便使新生顺利完成从高中到大学的转变,任期为一年。
第四条 副班主任是以榜样的力量、以同学朋友的身份影响同学,增进民主氛围,形成良好的班风,是新生的学长、朋友和指导者。
第五条 副班主任工作是以培养新生养成生活上自立、学习上积极思考、人格高尚、思想敏锐、积极进取等素质为目标。
第六条 副班主任要从服务学生的成才与成长,以稳定的角度来做好各项工作。工作须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副班主任在工作中要培养学生的自治能力。工作方法和方式讲究技巧,灵活多变。

第二章 副班主任参选资格
第八条 副班主任和所要带的班级必须属于同一学院。
第九条 副班主任是由研究生或本科高年级同学担任。
第十条 副班主任参选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政治方向坚定,品行良好;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有过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5、学生党员或有文体特长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副班主任权利
第十一条 副班主任有协助班主任选拔、任命班委的权利,有向班主任提出建议罢免班委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充分了解班级同学情况的条件下,副班主任有向班主任就班级综合测评、评优、评奖、评贷等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副班主任有对所带班级宿舍长的选拔、任命和罢免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副班主任有对班级违纪同学提出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副班主任有就班级中存在的问题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学工组反映的权利。
第十六条 副班主任有参加学工组有关副班主任工作会议的权利,并对有关副班主任工作的决议有知情权和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副班主任有参加学工组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权利。

第四章 副班主任义务
第十八条 副班主任有深入了解学校的各种基本规章制度并参加学工组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义务。
第十九条 副班主任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全面了解、积极进取。
第二十条 副班主任要与班主任之间就班级工作和班级中存在的问题经常进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副班主任之间应就副班主任工作加强交流,互相汲取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条 副班主任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做到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
第二十三条 副班主任应时刻注意自身形象,以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面对每位同学。
第二十四条 副班主任在任期结束时完成一份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副班主任职责
第二十五条 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在学生班级中营造一团正气和优良的学风。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向老师反映。
第二十七条 指导班委和团组织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
第二十八条 深入宿舍,创建并指导开展相应的自律活动,如宿舍电脑管理等,丰富宿舍文化生活,形成良好的宿舍风气。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宿舍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发现和关心班级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疏导并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并在任期结束时进行移交。
第三十一条 有目的的指导班级各项文娱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副班主任的任免程序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末由学工部向各学院下发选拔副班主任的通知,鼓励高年级同学自主报名。
第三十四条 学工组会同班主任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在各所在班级进行民意测验,确定最终人选,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每年的学院迎新大会上,由各学院学工组对副班主任正式公开任命。
第三十六条 在工作过程中,学工组每学期期中、期末各开展一次副班主任工作情况调研,对副班主任队伍中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个别不适合该项工作者要坚决予以撤换。
第三十七条 副班主任在任职期间,一旦受到学校处分,立即撤换,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每年6月中旬由学院对副班主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后副班主任即完成本届使命。
第三十九条 副班主任的考核、撤换主要由学院学工组负责,充分参考和尊重班主任和全班同学意见。

第七章 副班主任的考核
第四十条 副班主任考核是评价其工作业绩,衡量其价值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副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班委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生活的指导;对班级学风建设的指导;对宿舍文化形成的指导;对班级文体活动指导;学生成绩和副班主任成绩状况等。
第四十二条 副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学工部测评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满分100分(不含附加分),其中学生评议50分,班主任、学院测评30分,个人测评10分,学工部测评10分。评选出全部副班主任人数的30%为优秀。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个人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选出本学院副班主任的30%并送至学工部,最后由学工部结合学工部测评和附加分确定优秀人选。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副班主任选定之后,要颁发聘书,作为担任此项工作的资格认证。工作结束时,如考核合格,要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每年六月份对评选出的优秀副班主任,由学工部统一表彰。
第四十六条 任期完成,各项考核合格者,在本人奖学金评定中学院可参照本学院学生会、团委主要干部标准加分;
第四十七条 根据副班主任的家庭情况和工作业绩,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四十八条 担任过副班主任并考核合格者,在保研及保留学籍从事学生工作等各种推荐选拔工作中均按从事过主要学生干部对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