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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若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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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若干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以防伤害、防盗抢、防投毒、防事故、防暴力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教学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励。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实施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要求,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分管负责人或保卫干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校长负责制和法制副校长制度。全面贯彻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协助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值班、巡逻及门卫制度。加强校园内的值班、巡逻的力度,发现和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加强门卫岗位责任,严防校外不安全因素进入校园。
(三)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制度,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五)水电气、剧毒品及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仪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管理,落实驾驶员安全责任,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六)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和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严把食堂食品采购关,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要证明,主副食品要有质量安全标志并进行登记,严禁采购过期、变质食品。每日食品要48小时留样、记录,以便查验。
(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专人管理、科学管理,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等;对具有危险性的仪器、物品等要按照第(五)点的要求加以严格管理。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宿舍值班制和夜间巡查制。
(九)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要认真审核接送学生的家长身份,防止冒领情况的发生。对未能被家长及时接走的学生,由学校安排教师管理,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直到学生被接走后教师方可离校。
(十)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师生校外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必须按《海陵区师生外出活动申报制度》实施。
(十一)各类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建立校园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对校园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要明确处置的程序和救助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将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的整体计划内。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三)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根据实际,各校应认真制订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办法和责任追究的标准与范围。
第六条 人防、物防及要求
门卫室、值班室配有外线电话,有2名以上有资质的保安人员值守校园出入口,并配备防卫器械。科学划定巡逻路线,安排2名以上人员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巡逻。财会室、实验室、仓库、机房、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要有必要的物防设施。
第七条 技防设施及要求
(一)校园门卫室、校园监控中心(室)要安装与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按钮等);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装置连接的报警主机防区必须设置为24小时报警防区,不得撤防;当紧急报警装置被触发后,应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二)校园内外、主次出入口、校内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主要过道、食堂厨房、停车场等其它学生可能聚集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监控中心(室),无条件专人值守的可把监控中心(室)设置在门卫保安室;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存储设备,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范围内人员活动情况,清晰分辨人员、物品的外表特征;视频监控应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功能。
第八条 消防安全
(一)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器材完备良好;消防通道、水路畅通;禁火区域设有禁火标志,区内无违反禁火行为发生,校园内无游烟。
(二)文印室、档案室、图书馆、会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部位的消防制度、消防设施、消防标志等必须落实。
(三)各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器材;制定并及时修订消防应急预案,且年度不少于1次消防演练。
第九条 校园警务室运行机制建设
校园警务室民警每周到警务室工作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校园警务室民警要积极组织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帮助解决影响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治安问题,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积极排查调处涉校矛盾纠纷,及时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第十条 各基层派出所应将辖区内学校作为重点防护部位,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和问题;严密落实校园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控措施,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校园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的报警求助和各类案件,做到快速出警、妥善处置,及时破案、依法打击。
第十一条 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市少年宫及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