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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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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府,市教委关于做好高校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
一,教学安全
⒈ 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造,装修,生产,改装,维修,采购,使用。
⒉ 具有伤害性的设备,器械,须由教师,带教人员落实保护措施并向使用者说明操作规则。
⒊ 露天摆放教学设施,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设备除定期捡修,保管外,每次使用前需有专职教师进行检查,确定可否使用。
⒋ 教室,实验室内的悬挂物品〔灯,电扇,电视机等〕必须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整改,排除险情。
⒌ 外出教学,参观,实习,实训,必须遵守所在场所的安全规定,带队教师,带教人员事先须向外出师生进行专项的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外出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⒍ 教学所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由所在部门落实专人购置,保管,发放,登记,要严格实行"五双" 制度〔双人保管,双账本,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购置品种数量,领用去向数量,库存安全数量每学期始,末,必须书面报保卫科备案。
二,宿舍安全
⒈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⒉ 学生宿舍不准私拉电线,点蜡烛,未经学生处,维修中心同意不准擅自使用各类电气设备。
⒊ 宿舍物品,设施,不准私自拆装,移位,外接,严禁超重,超量堆放物品。
⒋ 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进入宿舍。
⒌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非住宿人员不准留宿。
⒍ 宿管人员须按规定巡查,清点住宿人员。
⒎ 违禁物品由宿管人员发现后按规定收缴交学生处,保卫科保管,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的住宿人员,由学生处,保卫科负责教育,处理。
⒏ 教职工宿舍,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⒐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准外借宿舍,留宿非住宿人员。
⒑ 外籍教师,学员住宿管理,统一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三,生产安全
⒈ 基建施工,经营性公司,商店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各自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
⒉ 各类机械施工设备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明文上墙。
⒊ 设备,工具,工件,材料按行业规定,定置安装,摆放。
⒋ 贵重物品,物资材料仓库,要注意做好"三防" 工作〔防火,防盗,防汛〕。
⒌ 在防火重点部位〔实训中心,各类宿舍,各类教室,体育馆〕动用明火施工,必须征得保卫科同意,并落实好严密的防火,灭火措施。
四,服务安全
⒈ 食堂要落实专人管好食品卫生,监督电气设备,燃气系统的使用安全。
⒉ 发电站,变电站,泵房,厨房非内部工作人员,未经部门同意不准入内。
⒊ 维修人员要按章操作,各类维修设备,器具要保持完好,特殊工种维修场所的警示标牌完备齐全。
⒋ 电梯,车辆驾驶运行,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验证合格者不准擅自操作。
⒌ 医护人员须认真保管好处方及各类药品,医用电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特种药品,易燃物品须落实专人保管,妥善放置,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五,管理安全
⒈ 各系,部,处,科,室,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检查监督网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以真记录安全台帐。
⒉ 各类教学,实验,图书,财务,基建等重要资料请妥善保管。私人的贵重物品,重要资料未经本院主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存放在校内。
⒊ 各办公区域,办公室,实验室,机房,教室,应落实专人值日,下班,下课后,应关闭好水,电,门,窗。
⒋ 部门领导要做好节假日值班人员的督促检查工作。
⒌ 经常做好教职员工,学生,在各自社区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